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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特依據行 政院頒布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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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金(以下 簡稱本獎助金)之審查及發給等有關事項,特設置本縣優秀運動員暨 績優教練獎助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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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本府秘書長、教育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社會處 處長、彰化縣體育會代表一人等組成,開會時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 應列席參加;上開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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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府秘書長召集之, 會議以秘書長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由教育處處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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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在本縣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之在籍選手,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助金:
(一)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民)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創新大會紀錄者(全
運的田徑成績取八名)。
(二)代表縣內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三)代表本縣或縣內學校(不限戶籍)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
六名或創新大會紀錄(不含表演項目)。
(四)代表本縣或縣內學校參加參賽單位達六個單位以上 (含六個)之
全國性或臺灣區各單項運動錦標賽,該錦標賽以教育部指定升
學輔導錦標賽或為體育署認可之中華民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並經
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且以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
比賽項目為限。團體成績冠、亞、季軍或個人成績第三名以內或
創新大會紀錄者,每期以擇優申請一次為限。
(五)參加參賽單位達六個單位以上(含六個)之彰化縣全縣運動會、全
縣中等學校暨國小聯合運動會獲第一名或創新大會紀錄者。國小
組之獎助對象為該項目甲、乙、丙組第一名中擇成績最優者或創
新大會紀錄者。
(六)參加參賽單位達六個單位以上(含六個)之彰化縣政府指定辦理之
縣長盃比賽第一名或創新大會紀錄者。
(七)代表本縣或縣內學校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
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創新大會紀錄,
並不含表演項目。
(八) 代表本縣或縣內學校參加參賽單位達六個單位以上(含六個)之中
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辦理之競賽,榮獲個人組或團體組前三
名。
前項規定參賽單位之計算方式,如該次賽事為全國性之比賽,以每
一參賽縣市為一單位計算之。以一項比賽獎勵以男、女生各一組為
限,國小組分低、中、高三年段或一至六年級之比賽以獎勵高學年
段或六年級組之男、女生各一組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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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獎勵標準如下表金額:(不含邀請賽、排名賽、選拔賽、表
演賽、友誼賽、教師組、壯年組、成年組、長青組)
(一)團體項目獎勵名額之計算,以該項目規定之報名人數減去出場比賽
人數後之二分之一,加上出場比賽人數為該次比賽之獎勵名額,其
獎金以上述獎勵名額乘以個人獎勵標準額度,由團體報名人數均分
之。
(二)徑賽、游泳、球類、跆拳道、柔道等項以實際出場人數參加決賽之
四人(含單、雙、單之比賽),均比照個人獎勵標準額度辦理。五
人以上出場參加決賽之項目視同團體項目。
(三)男、女五項、七項、十項等混合運動成績(入名者)(人數依本獎
勵要點第五點各款之規定辦理),加倍發給。(以獎狀為準)
(四)連續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二項分開計算)第一
類比賽項目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再增發其所獲獎金金額之百分
之五十,以資鼓勵(限一人參賽項目),惟該獎金之計算不包括創
新紀錄、連冠獎金。
(五)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同一項目連續二次以
上(含二次)奪冠者,獎勵標準如下表金額:
(六)以個人名義申請項目:以比賽本屆及上一屆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
會第一類比賽項目為準。
(七)以團體名義申請項目:以比賽本屆及上一屆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
會第一類比賽項目為準。
(八)參加個人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賽者,二項均可申請,如團體
成績係個人成績累計者,只可申請個人一項。
(九)教練指導團體獲獎者,比照個人獎勵標準額度辦理。
(十)教練指導個人獲獎者,以個人獎勵標準額度百分之二十五辦理。如
多名教練共同指導個人獲獎者,以個人獎勵標準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五再依教練人數均分。
(十一)體操、舉重、健力等項,獎助金及創新紀錄獎金皆以成績總和為
主。
(十二) 第五點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參賽單位達三個單位
以上未達六個單位 (不含六個,其中全國性比賽之參賽單位以參
賽縣市為計算單位),獎金折半。
(十三) 第五點各款創新大會紀錄者,不受參賽單位數量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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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國際比賽獲教育部體育署頒發國光、中正獎章,獎助金以參加比
賽當時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本縣得核發第一名十五萬元、第二名十
萬元、第三名八萬元、第四名六萬元獎助金,以資鼓勵。(以本規定
申請者須於教育部體育署發證日期起兩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時需提出教育部體育署相關證明後由本府辦理簽撥。)
教練由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提出申請,請領獎助金總額比照選手
金額所得額二分之一辦理,且一獎不重複請領。(限指導本縣選手之
教練且參加比賽當時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始得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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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獎助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一)參加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比賽者,於當年度七月一日至
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二)參加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比賽者,於隔年度一月一
日至十五日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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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本獎助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秩序冊 (三)獎狀或成績證明 (四)設籍一年以上之戶籍謄本(正本) 前項第二及三款規定之文件如為影本,應與原本相符,必要時得檢送 原本,由原肄業學校或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送本府辦理申請事宜 。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如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未送齊者,不予受理,並不 得補件,且以棄權論,不另通知,其結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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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獎助金由本府教育處初審,加註審查意見,連同有關證件,提審
查委員會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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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教育部體育署頒發國光、中正獎章或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身心
障礙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比賽項目、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得獎者,為爭取時效,得於簽奉縣長核准後先行
頒發獎助金,不受第八點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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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