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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執行盜濫採土石及土石採取場違規案件查核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土字第0930042432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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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縣自然環境、水土保持及公共
    安全等,避免不肖業者盜濫採土石,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以盜濫採土石及土石採取場等違規案件為執行對象。
三、本府為稽查取締盜濫採土石及督導已核准土石採取場案件,得由下列
    小組負責執行:
(一)彰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稽查取締小組:由本府農業局、工
      務局、地政局、建設局、本縣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當地鄉(鎮、
      市)公所組成,負責盜濫採土石案件之稽查與處理。
(二)彰化縣政府土石採取審查小組: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地政局、
      農業局、本縣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等機關(單位)派員組成,負責
      陸上土石採取案件審查及督導。
四、本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稽查取締小組應不定期進行稽查,並於
    接獲民眾檢舉盜濫採土石案件或鄉(鎮、市)公所查報後應即前往稽
    查取締,經查明確認有未經許可擅自採取土石外運行為者,由本府建
    設局逕依本基準辦理。
五、對於依法申請核准之土石採取場,由本府建設局排定期程邀集本府土
    石採取審查小組不定期實施安全檢查,以避免土石採取業者未依核定
    土石採取計畫辦理,造成越界開採或濫採情事。
六、為有效取締盜濫採土石行為,當地鄉(鎮、市)公所及執勤員警應依
    下列方式迅予處理:
(一)經發現可疑人物擅自在公、私有地盜濫採土石之行為,應主動通報
      本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稽查取締小組會勘處理。
(二)經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土石採取場涉越區採取、超深採挖等
      行為時,應會同本府土石採取審查小組依法查處。
(三)經查獲盜濫採土石之案件,除現場拍照外,應對現場挖土機、堆土
      機、載運砂石車輛、機具所在位置、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
      置土石體積等狀況予以錄影保全證據,對違規行為人並作筆錄送本
      府依法核處。
七、經查獲盜濫採土石及土石採取場違規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八、本基準簽奉縣長核准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