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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彰化休閒農場場地部分設施借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農銷字第1110372938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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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廣彰化花卉產業及提供民眾多元化休閒空間,並使本農場得以物
    盡其用,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規費法第八條訂定彰化縣彰
    化休閒農場場地(部分設施)借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使彰化縣彰化休閒農場維持適當品質,彰化縣彰化休閒農場入場採
    使用者付費由管理單位收取,場地借用使用費由借用場地單位支付。
三、本要點相關收支採收支對列方式並透列預算程序辦理,其支出以彰化
    縣彰化休閒農場場地維護養護及其他相關經費為主。
四、申請借用彰化縣彰化休閒農場場地資格。
  (一)凡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機關、公司行
        號、學校、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均得提出申
        請。
  (二)申請人舉辦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申請人以共同辦理營利性展覽等相類似活動申請借用場地者,應提供參
    展廠商名冊,並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為彰化縣合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場地借用應預劃時程,並依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完成借用手續及繳交保
    證金,逾期視同放棄。同性質及相類似產業之展覽活動檔期,至少應有
    二十日以上之間隔。申請借用場地不符合前開規定者,本府保留出借與
    否之權利。

 
五、借用區域:可個別借用以下空間,其他未借用空間仍提供民眾公共使
    用。
(一)產業陳列館(面積約八百坪)。
(二)解說中心(面積約三百坪)。
(三)戶外臨時展場及其他空間。
六、借用方式
(一)申請手續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向本府農業處填具申請書並繳交下列
      資料:
      1 場地借用申請書及切結書(附件一)
      2 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
        劃、活動程序表(演出節目表)等有關資料】。
      3 本府有保留出借與否之權利。
(二)場地借用保證金
      1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確認場地借用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繳交場
        地借用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本府得自行安排候補單位依序遞
        補,不另行通知。
      2 保證金計算方式:為場地借用使用費費用、使用期間水電費及冷
        氣空調費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三)技術協調
      1 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前三個工作日內,主動與本府共同協商配合
        服務事宜。如因申請人未先行協商而導致活動執行之瑕疵或受參
        加人員之抱怨,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府聲譽,本府得視情況停止其
        借用。
      2 各場地使用結束後應歸還借用物品,並通知本府檢驗合格後無息
        退還保證金。
圖表附件:
七、場地借用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圖表附件:
八、借用費用繳納及退還方式
(一)借用各場地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或現金向本府繳交下列費用。
      1 場地借用保證金:接獲本府確認場地借用通知並繳交保證金後借
        用生效。
      2 場地借用使用費、使用期間水電費及冷氣空調費:費用應於使用
        日三日前繳交。
(二)場地借用保證金、場地借用使用費、使用期間水電費及冷氣空調費
      需按規定時間內繳交,未能如期繳納,視同借用手續未完成,本府
      有權收回借用單位之檔期,並不退還已繳之費用。使用場地結束後
      ,應於七個工作日內至本府辦理補繳溢增部分或保證金無息退還等
      手續後結案。
九、損害賠償:
    借用人對於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如有下列
    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用人布置場地時,應先知會本府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申請人未經本府同意,有下列各目情事之一,致生危害或毀損場地
      內設備,借用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1 以漿糊、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
        他設備或公物之上。
      2 擅自調整燈光、音響、冷氣開關。
      3 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者。
(三)借用場地內之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借用人須負修復之責
      ,修復費用依本府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借用人支付之,
      若無法修復時,則須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
十、預留檔期及借用申請之變更與取消:
(一)借用人如欲取消活動或減少使用預留之檔期,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本府。
(二)如有天災或不可歸貴於本府之情事,致場地無法提供借用人使用時
      ,除無息退還借用人所繳之費用外,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害賠
      償。
十一、借用人應視其活動性質及需要,自行對其物品、裝潢品、工作人員
      及參加民眾投保火險、竊盜險、人身安全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一)活動有關入園憑證、海報、請柬、節目單、宣傳品之樣本及張貼
        地點,借用人應於活動日前十五日送經本府核定後,始得為
  (二)申請使用場地之範圍,以不妨礙遊客參觀動線與非展示及參觀使
        用之空間為限。本府得依申請使用活動之性質、內容,調整實際
        使用範圍。
  (三)如該活動須搭設臨時性設施者,其地點及外觀應於計劃書上詳細
        說明,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若因業務需要或緊急狀況致本府需使用已同意借用之場地時,得
        於七日前通知借用人挪移使用時間,借用人不得拒絕,挪移時間
        由借用人與本府共同商定,不另收費。如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
        場地借用保證金、場地借用使用費、使用期間水電費及冷氣空調
        費,借用人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五)借用人未經本府同意不得將借用場地之全部或部分轉借(租)、
        分借(租)他人舉辦其他活動;如中途放棄使用,已預繳之場地
        借用使用費費用、使用期間水電費及冷氣空調費不予退還並沒收
        場地借用保證金。
  (六)借用人之車輛因臨時送貨或卸貨之需要外,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園
        區內。經許可入園之車輛,嚴禁進入綠地或開放中之遊客參觀動
        線。
  (七)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府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
  (八)進場裝潢、布置、撤場及活動期間之清潔工作、廢棄物品之處置
        ,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九)借用人應遵守本園及本辦法之規定。
十三、本府場地提供合法使用,如有任何不法情事,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與本府無涉,借用人未遵守本要點之規定時,本府將依法求償之
      ,並取消爾後借用之權利。
十四、本要點有關借用規定未盡完備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