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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自行車租借補貼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城觀企字第1100382370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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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自
    行車前三十分鐘騎乘補貼,特訂定本基準。
二、補貼對象:使用電子票證或多元支付騎乘本縣公共自行車進行借還車
    者。
三、補貼範圍:
(一)騎乘本縣公共自行車前三十分鐘騎乘補貼,須具有完整起站及迄站
      之租借紀錄,且同站借還使用時間須超過五分鐘﹔其補貼金額本府
      得視財源狀況以公告增減之。
(二)同卡號同站還車再借時間間隔小於十五分鐘,不予補貼。
(三)電子票證或多元支付系統因關帳時間,致部分交易紀錄歸帳於次月
      部分者,公共自行車業者得請領前一個月月底關帳後之交易筆數。
四、補貼金額:依本府當年度預算為準。
五、辦理補貼之應檢附資料:
(一)電子票證公司或多元支付公司須於公共自行車業者所營運之所有縣
      市之清分交易中,以借車場站為本縣作為篩選條件,提供每月公共
      自行車會員清分交易紀錄表含「正常扣款清分交易」及「正常零值
      交易」,報表欄位如表一所示。
(二)公共自行車業者提供每月公共自行車會員詳細清分交易紀錄表,報
      表欄位如表二所示。
(三)表一及表二請以Microsoft Office Access儲存,燒製於光碟片函送
      本府審查比對。
六、辦理補貼之作業時程:
(一)公共自行車補貼款之審核及核撥:每月一次。
(二)公共自行車業者與電子票證公司或多元支付公司應於次月二十日前
      ,檢具清分交易紀錄月報表予本府審查。
(三)審核作業中,如發現公共自行車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該業
      者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函後五個工作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本府之審核作業為十四個工作日,核定後將函知公共自行車業者補
      貼款金額。
七、補貼基準以本府當年度預算為上限,若預估補助金額已屆補貼上限者
    ,本府將於四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公共自行車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