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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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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應檢附下 列書件一式八份,向本府申請: (一)興辦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 用及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土 地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套繪地籍 圖,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 於五千分之一)。 (七)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如依 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 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九)農業用地者,應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 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辦理)。 (十)「是否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之農田水利會證明文件。 (十一)依據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所列查詢項 目之查詢結果文件。 前項第一款興辦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的。 (三)需求評估(含轄區同幼兒園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 及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 災害等)。 (四)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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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再會同有關單位依「彰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二),惟農業用地申請變更作為幼 兒園設施使用,尚須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表」( 格式如附表三)核簽具體意見,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准函件內敘明業 經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俾 向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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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 未完成立案者,應註銷其許可,並移請地政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 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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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兒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域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 範圍內之土地。 (四)其它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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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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