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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2003753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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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應檢附下
    列書件一式八份,向本府申請:
(一)興辦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
      用及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土
      地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套繪地籍
      圖,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
      於五千分之一)。
(七)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如依
      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
      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九)農業用地者,應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
      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辦理)。
(十)「是否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之農田水利會證明文件。
(十一)依據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所列查詢項
        目之查詢結果文件。
    前項第一款興辦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的。
(三)需求評估(含轄區同幼兒園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
      及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
      災害等)。
(四)營運計畫。
三、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再會同有關單位依「彰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二),惟農業用地申請變更作為幼
    兒園設施使用,尚須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表」(
    格式如附表三)核簽具體意見,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准函件內敘明業
    經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俾
    向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
    未完成立案者,應註銷其許可,並移請地政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
    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兒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域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
      範圍內之土地。
(四)其它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