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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自行設置社區大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1050856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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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府自行設置若干所社區大學,均由本縣縣長擔任校長,本府教育處
    處長擔任副校長,本府教育處督學擔任主任秘書,組織架構如附圖。
圖表附件:
三、本府協調縣內機關、學校及非營利組織出租(借)所屬場地、建築物
    、設施設備作為設置地點,並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所需場地費及水電
    費。
四、本府應設校務發展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各置委員五至七人,均
    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每學期各召開會議一次,且得
    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五、本府為達社區大學在地化,得對外徵求輔助單位,每所社區大學以一
    輔助單位為原則,該單位必須在本府監督指示下,以社區大學名義辦
    理行政業務。
六、本府對外徵求輔助單位時,應召開校務發展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
    ,研訂社區大學辦學目標、設置地點及課程需求,並據以公告。
七、輔助單位資格如下:
(一)本府所屬學校及機關(構)。
(二)大專院校。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八、輔助單位應依本府公告事項提出輔助計畫書八份,計畫書應包括專業
    能力、場地規劃、財務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經營管理、環境
    設備、學員優惠措施等事宜。
九、本府得設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人員代表五至七人,
    針對輔助計畫書召開會議,擇定輔助單位。
十、 社區大學輔助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每所社區大學每年以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為上限,經費額度依本府課程需求之開設結果及學員人次核定,輔助經費以一次預撥方式辦理。 
十一、輔助單位應於本府支應之預算內本財政自主收支平衡原則運作,另
      得向教育部申請補助及獎勵費,其他專案課程補助則依各專案課程
      補助計畫審核結果核定。
十二、社區大學經費之收支,以及與輔助辦理有關之補助、捐款及孳息,
      由輔助單位名義開立專戶,並專供社區大學使用;前項經費收支決
      算,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應經會計師簽證、各級公立學校由學校會
      計單位代為簽證,併同上年度成果報告,於每年二月底函送本府備
      查。
十三、輔助期間為一年,輔助單位應依彰化縣社區大學評鑑作業要點規定
      接受評鑑,並得視評鑑結果向本府申請繼續輔助:
  (一)第一次申請:輔助單位接受本府評鑑結果為甲等、優等或特優者
        ,得繼續輔助一年。
  (二)第二次申請:輔助單位於第二年接受本府評鑑結果為甲等、優等
        或特優者,得繼續輔助一年。
  (三)第三次申請:輔助單位於輔助期間,歷年接受本府評鑑結果為優
        等或特優之次數,計二次以上者,得繼續輔助三年。
十四、其餘事項依本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