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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推動學校教育儲蓄專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1007123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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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照顧本縣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彰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特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訂
    定本要點。
二、照顧對象:
    本要點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一之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本縣公立國民
    中小學在學學生:
(一)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二)中低收入戶。
(三)低收入戶。
(四)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但需要協助方能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學校: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四、實施期程: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實施。
五、經費來源:
(一)九十六學年度由教育部補助經費,作為學校開戶基金。
(二)接受校友、家長及各界善心人士捐款。
六、設立專戶:
(一)專戶名稱:彰化縣○○學校教育儲蓄專戶。
(二)專戶之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三)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本府許可之勸募活動
      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本府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
      動支。本專戶孳息,應依勸募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並不須辦理繳庫。
(四)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
      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五)學校應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
      ,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
      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三聯式,捐款人、學校、會計各執
      一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
      等相關訊息。
七、捐款用途與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為指定
      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
      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
      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由學校校務會議公開訂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
      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
(一)本府應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各學校教育
      儲蓄戶業務及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二)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其教
      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
      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發現需要協助之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
      ,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
      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本項經費應納入學校會計處理,確實依相關會計法令規定,為詳確
      之會計,並以「代辦經費-教育儲蓄專戶」科目列帳處理。
(三)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十、捐款者之褒獎:依本縣吾愛吾校獎勵辦法表揚之
十一、獎勵:
  (一)代表學校之獎勵:
        該年度相關行政作業執行完畢後,依實際績效簽辦敘獎。
  (二)績優學校之獎勵:
        成效績優學校除有實際撥款運用情形外,每年辦理完竣後,學校
        得檢齊捐款繳庫資料送本府依下列標準核予獎勵。
        1.受理完成勸募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者,校長
          及承辦人二名核予記功乙次。
        2.受理完成勸募金額合計達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校長及承
          辦人二名核予嘉獎二次。
        3.受理完成勸募金額合計達三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校長及承
          辦人二名核予嘉獎乙次。
        4.受理完成勸募金額未達三萬元者,核發獎狀五張。
(三)承辦本項業務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完竣後,依工作績效另案簽辦
      獎勵。
十二、徵信:
  (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其
        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
        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將列入學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
  (三)學校每月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
        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校應於取得本府勸募許可後,始得勸募;其相關規定得至內政部
      社會司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dsa/) 查詢公益勸
      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範
      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