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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學區制,促進國民教育均衡發展 ,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防止越區就讀實施辦 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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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由本府依據人口、交通、文化環境、 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規劃其劃分原則如下: (一)顧及學生通學情形,方便就學。 (二)依據各校容量。 (三)均衡學校發展。 (四)配合社區發展。 (五)配合小班小校政策。 (六)參考各方建議。 (七)私立國民中小學得不受學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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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召開協調會後,核准自由學區之劃設,自由學區應 依據下列因素劃設: (一)私立中學或私立完全中學。 (二)新設學校者。 (三)其他因地理環境或特殊情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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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縣國民中小學新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報到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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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增里鄰者,依據原舊有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 之新生得依其兄姊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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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國民中小學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得依附其親屬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中科二林園區從業員工之子女得依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與萬興國中 策略聯盟就讀萬興國中,不受學區限制,惟超過萬興國中最大容量班 數,則以學區內學生為優先。 對於前項無法就讀萬興國中之學生,本府將轉介至附近國中就讀。 第二項從業員工係指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 核准進駐園區之園區事業、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工商服務業等單位 僱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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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府對已劃定之學區,必要時得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整之,對於人口密 集、學校相距較遠之地區酌情增設新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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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學校應時常實施家庭訪問,對分發或轉入之學生實地查對戶籍資料( 須五月十五日以前設籍者),如發現在校學生非設籍與居住本校學區 者,得令其回原學區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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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授權由各鄉鎮市公所依本要點召開協調會後 (協調會由公所召集村、里、鄰長、學區學校辦理),報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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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陳奉縣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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