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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彰府教國字第113014309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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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學區制,促進國民教育均衡發展
    ,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分為下列二種:
   (一)基本學區:以鄉(鎮、市)、村(里)、鄰為基本單位,劃分為一校
         之專屬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鄉(鎮、市)、村(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
         ,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  學區劃分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
    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規劃,原則如下:
   (一)顧及學生通學方便性。
   (二)衡酌各校容量。
   (三)均衡學校發展。
   (四)配合社區發展。
   (五)其他考量。
四  本府得依實際需要,核准自由學區學校,其無基本學區,可招收全縣
    之學生,原則如下:
   (一)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私立完全中學。
   (二)新設學校者。
   (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者。
五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新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報到入
    學。
六  新增里鄰者,依據原舊有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
    之新生得免遷戶籍依其兄姊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免遷戶籍轉學
    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七  具下列身分情形者,得不受學區限制:
   (一)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依附其親屬入學者。
   (二)總量管制學校之超額新生至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者。
   (三)經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四)需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五)其他情況經專案核准者。
    中科二林園區從業員工之子女得依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與萬興國中
    策略聯盟就讀萬興國中,不受學區限制,惟超過萬興國中最大容量班
    數,則以學區內學生為優先。
    對於前項無法就讀萬興國中之學生,本府將轉介至附近國中就讀。
    第二項從業員工係指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
    核准進駐園區之園區事業、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工商服務業等單位
    僱用者。
八  學校應時常實施家庭訪問,對分發或轉入之學生實地查對戶籍資料,
    如發現在校學生非設籍與居住本校學區者,得令其回原學區學校就讀。
九  本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授權由各鄉鎮市公所依本要點召開協調會後
    (協調會由公所召集村、里、鄰長、學區學校辦理)提出學區調整建
    議,報府核定。
十  學區內設籍之學生人數超過學校容量且經本府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時
    ,應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入學人數總量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