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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2033206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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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彰化縣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助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之規劃、
      協調、諮詢、宣導及推動事項。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其指定之
    人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兒童團體代表。
(五)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六)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本職同進退。
    本會委員之名額,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缺額由本府依第一項規定遴選適當委
    員補足其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科長及學生事務及特
    殊教育科科長擔任。幹事若干人,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之。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擔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
    團體出任者,得由機關團體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