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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學校資賦優異班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095005741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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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申請設置資賦優異班(以下
    簡稱資優班)審查事宜,並整合運用本縣資賦優異(以下簡稱資優)
    教育資源、落實資優教育目標、提供資優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班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優異類。
(二)學術性向優異類:依其學科領域另行區分。
(三)藝術才能優異類:依其專長領域另行區分。
(四)創造能力優異類。
(五)領導才能優異類。
(六)其他特殊才能優異類。
三、資優班辦理方式如下:
(一)自足式資優班。
(二)分散式資優班。
(三)資優巡迴輔導班。
四、設班審查原則如下:
(一)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兼顧。
(二)資優教育辦理績效。
(三)區域均衡發展。
(四)多元多類發展。
(五)分散式資優班優先辦理。
五、申請設置資優班學校檢附「彰化縣各級學校申設資賦優異班計畫書」
    (如附件一)函送本府審查。
六、鑑定與安置:
(一)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辦理。
(二)各類資優班鑑定同年度以辦理一次為限。
(三)身心障礙學生欲參加資優鑑定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酌個案狀況辦理。
(四)資優學生轉學限轉同階段同類型資優班,學校應檢送相關資料經鑑
      輔會同意後實施。
(五)欲轉出資優班者,學校應檢送相關資料報府同意後實施。轉出後欲
      回歸資優班就讀者需參加下一學年度資優插班生鑑定。
七、班級管理:
(一)資優班課程及教學,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辦理。
(二)資優班教師應擬定個別輔導計畫,並確實實施,且每學期至少檢討
      一次。
(三)設有資優班學校應訂定適應不良學生輔導及轉出規定。
八、師資管理:
(一)資優班教師應優先遴選持有資優教育專業教師證者擔任。
(二)資優班教師應每年度參加資優相關研習進修十八小時以上。
九、為瞭解各校辦理資優教育績效,本府定期辦理評鑑訪視。評鑑訪視後
    績效不彰或違背特殊教育法精神,經本府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
    停止再招新生至本府確認改善完成為止。
十、辦理資優班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並由學校結合社區資源支應之
    。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