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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久任職場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勞福字第1040019906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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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加身心障礙就業者之工作適應,並
    強化企業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意願,進而達到穩定就業的目的,俾
    以回歸一般性之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係經本縣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服務窗口轉介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為法定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二年者(含二年),補助
      新臺幣伍千元為限。
(二)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者(含三年),
      補助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二)在職證明書及投保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領據。
五、申請期限:每人以一次為限,於本年度 7  月 10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六、本補助經費由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撥。
七、補助經費來源視本府財務狀況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