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加身心障礙就業者之工作適應,並 強化企業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意願,進而達到穩定就業的目的,俾 以回歸一般性之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補助對象: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係經本縣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服務窗口轉介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為法定申請人。
|
|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二年者(含二年),補助 新臺幣伍千元為限。 (二)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者(含三年), 補助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
|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二)在職證明書及投保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領據。
|
|
五、申請期限:每人以一次為限,於本年度 7 月 10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
|
六、本補助經費由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撥。
|
|
七、補助經費來源視本府財務狀況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