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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違建提供作為民宿及旅館使用,     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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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所稱違建係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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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執行單位及執行業務內容如下: (一)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1.界定建築物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之範圍。       2.辦理違建提供作為民宿及旅館使用之裁處、稽查與列冊管理。       3.協助補辦建築執照完成之民宿或旅館業者,辦理變更或申辦民宿         或旅館業登記證。 (二)本府建設處:       1.依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界定使用範圍,確認違建使用之範圍。       2.依據「彰化縣違章建築查報及處理流程表」規定辦理違章提供民         宿及旅館使用之查報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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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建提供民宿或旅館使用之處理方式: (一)確認提供違建當民宿或旅館使用之事實者,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       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裁罰,另違建處理程序由本府       建設處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本府建設處或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通知       補辦建築執照完成且符合民宿管理辦法或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得       申請或變更民宿或旅館業登記證者,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協助       處理。 (三)經本府建設處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通知補辦建築執照完成,       但仍未符合民宿管理辦法或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得申請或變更民宿       或旅館業登記證者,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在符合相關規定下,       協助轉變經營型態。 (四)經本府建設處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確認無法補辦建築執照或       經通知未完成補辦程序者,違建部分由本府建設處依建築法相關規       定辦理。為避免違建列管待拆期間,持續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影       響消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依發展觀       光條例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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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違建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之查處依據: (一)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建設處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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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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