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防止違建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處理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城觀發字第10002312831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違建提供作為民宿及旅館使用,
    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稱違建係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違章建築」。
三、本方案執行單位及執行業務內容如下:
(一)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1.界定建築物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之範圍。
      2.辦理違建提供作為民宿及旅館使用之裁處、稽查與列冊管理。
      3.協助補辦建築執照完成之民宿或旅館業者,辦理變更或申辦民宿
        或旅館業登記證。
(二)本府建設處:
      1.依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界定使用範圍,確認違建使用之範圍。
      2.依據「彰化縣違章建築查報及處理流程表」規定辦理違章提供民
        宿及旅館使用之查報及處理。
四、違建提供民宿或旅館使用之處理方式:
(一)確認提供違建當民宿或旅館使用之事實者,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
      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裁罰,另違建處理程序由本府
      建設處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本府建設處或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通知
      補辦建築執照完成且符合民宿管理辦法或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得
      申請或變更民宿或旅館業登記證者,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協助
      處理。
(三)經本府建設處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通知補辦建築執照完成,
      但仍未符合民宿管理辦法或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得申請或變更民宿
      或旅館業登記證者,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在符合相關規定下,
      協助轉變經營型態。
(四)經本府建設處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確認無法補辦建築執照或
      經通知未完成補辦程序者,違建部分由本府建設處依建築法相關規
      定辦理。為避免違建列管待拆期間,持續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影
      響消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由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依發展觀
      光條例規定裁處。
五、有關違建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之查處依據:
(一)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建設處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