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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一字第0990297089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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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彰化
    縣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機關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
三、補助經費標準:
    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
    定事項之活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
    住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為限。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擬申請補助辦
      理活動之計畫,送本府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者,應
      詳敘理由,送請本府專案審核。
(二)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
      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經本府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
      本府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四)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
      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與金
      額。
(五)本府將以年度預算額度,依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審核結
      果,核予補助金額。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府補助通知公文後,
      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府憑撥經費;其格式如附件
      四。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
        、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府審核;其格式如
        附件五、六、七。
      2.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府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
        起,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三)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簽
      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供
      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其屆滿保存年限,並報經本府依規定轉送審計
      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八、經費執行:
(一)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
      ,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
      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者
      ,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本府得依規定函請相關機
      關對協會相關人員予以懲處,並得停撥當年度或停編三年度之補助
      預算。
九、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得依其執行情形進
    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
    八。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瞭解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