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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090220900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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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藝
    術設置計畫,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及本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第
    五條之規定,設置「彰化縣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
      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三)審核轄內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含新臺幣三十萬元)公共藝術設置
      計畫經費繳入本縣公共藝術基金申請案。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縣文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 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
      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四、本會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若干名,其主要職責為就送審計畫書等資料
    進行初審,由本府業務單位人員兼派之。
    本會於辦理會勘、審議及評鑑等事項時,其文書作業由各受會勘、審
    議及評鑑單位派員辦理。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
    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 聘;其所遺缺額,得由本
    會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未開會期間,本會因業務需要得邀請委員提供諮詢意見或出席會勘。
六、本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
                 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
                 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能開議,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說明。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
    通費。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