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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公務車輛行車紀錄器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彰消護字第1060009805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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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公務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管理及
    使用,以預防發生不法或侵權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公務車輛包含本局各式救災、救護車輛以及指揮車、警備
    車、後勤車等,其行車紀錄器由各業管單位負責督導。
三、各單位車輛保管人應善盡保管責任,如發現行車紀錄器故障,應依規
    定報請本局檢修。
四、駕駛公務車輛遇有特殊案件(如:1.發生交通事故;2.遇聞警號未立
    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之車輛;3.其他疑有爭議案件等),應於返隊
    後下載影音資料存檔,該檔案由各單位存檔。
    特殊案件之影音資料保存期限為 6  個月;如有發生爭議(訟)個案
    、交通事故或車體損害情形,得妥予保存至案件偵結或車體恢復原狀
    為止。
五、本局僅受理民眾申請保留影音資料,民眾可填具影音資料保留申請表
    (如附件 1),並洽請司法或警察機關 3  個月內行文本局申請。自
    申請日起,受理分隊應保存該檔案內容 3  個月,該申請表由受理分
    隊妥善保管。
六、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需調閱、複製影音資料內容
    者應行文本局,經簽陳核准後始予擷取提供該時間點之影音資料。若
    司法或警察機關偵辦案件確有急迫之情形者,可逕洽分隊辦理申請(
    如附件 2),分隊主管核准後擷取提供該時間點之影音資料,該申請
    表由受理分隊妥善保管。
七、若遇媒體因新聞輿情說明需求至分隊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由本局救
    災救護指揮科代為概括申請,相關調閱程序如下:
(一)受理分隊向救災救護指揮科確認媒體身份無誤後,翻拍擷取適當影
      音資料並由大隊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後提供媒體,該檔案並副知傳
      送救災救護指揮科。
(二)受理分隊填寫「媒體調閱或複製公務車輛行車紀錄器影音資料備查
      表」(如附件 3)經大隊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於 1  周內送業管
      單位備查,該備查表核准影本自存 1  份。
八、申請人對所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如有外洩或
    不正當使用者,自行負責。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訂或補充之,另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