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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暨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二、緊急救護辦法。
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四、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
五、各級消防機關救護勤務安全指導原則。
六、本局緊急救護諮詢委員會議紀錄。
七、本局醫療指導醫師會議紀錄。
八、本局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送醫原則。
九、本局12 導程心電圖傳輸系統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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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提昇緊急救護品質,完成到院前緊急救護任務,並確保救護技術人 員及緊急傷病患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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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緊急救護執勤範圍: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業務之地點,限於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 現場、送醫或轉診途中及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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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勤要領:
一、平時備勤:
(一)熟悉救護轄區內之地形、交通路況及相關急救責任醫院位置。
(二)每日依據本局「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要點」進行保養檢
查,並將檢查結果登錄於「無線電、設備、車輛管理系統」備查,
另補充所需消耗器材。
(三)救護器材若有損壞或非堪用狀態,應立即報修。
(四)救護車如報修,應報請救災救護指揮科調度其他分隊救護車支援。
(五)熟悉救護紀錄表APP操作介面,確認平板電量充足。
二、出勤救護:
(一)攜帶救護平板電腦,穿著勤務工作服與救護背心,隨身攜帶救護技
術員證書及手提台無線電機;並注意執勤態度應誠懇、和藹、熱忱,
不得接受饋贈。
(二)開啟行車紀錄器,並以無線電(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追蹤管制,必要時與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保持聯繫。
(三)出勤途中得善用交通優先權,行經紅綠燈號誌管制路口或十字路口,
應減速停止,並確認左右來車讓行後始可通過。
(四)救護人員應繫安全帶、視情形開警示燈、鳴警報器,安全、迅速抵
達現場。
(五)受理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疑似)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救
護案件時,單位人力許可以3人出勤為宜。必要時得雙軌派遣EMT-P出
勤,出勤之交通工具不限為救護車。
三、抵達現場:
(一)將救護車停放於安全地點,並請員警或現場人員交通管制或協助清
理現場。
(二)應至少攜帶AED、三合一氧氣瓶及急救箱(袋)等器材至現場,另
視勤務特性攜帶相關器材(如長背板、頸圈、摺疊式搬運椅等)。
(三)評估現場安全,確保救護對象及救護人員均於安全環境下進行救護
工作。
(四)評估救護對象傷病性質、程度及人數,若現場之傷患人數超過救護
車數量,依循檢傷分類原則,執行優先次序急救,並視情況請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調度支援。
(五)應隨時戴手套及口罩,以防傳染病之感染。若有涉及刑案之現場,
除緊急救護傷患外,需保持現場之完整。
(六)依據彰化縣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執行各項救護技術。
(七)如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急救處置或載送,應告知傷病患或家屬
其病情需送醫診治及未送醫之後果,並測量傷病患生命徵象後由傷
病患或家屬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載送。若傷病患不願意接受
量血壓、摸脈搏,於註記拒測後可免測量,但意識狀態應以觀察所
得登載,並以無線電回報傷病患拒測及現場狀況。
(八)遇現場明顯死亡(Dead On Arrival, DOA)個案,回報本局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通報110,救護人員勿臆測死亡原因,若需移動大體,救
護人員應先向現場處理員警確認,並依下列狀況辦理:
1.如員警表示需辦理行政相驗或司法相驗需保持現場完整,則救護
人員不得移動大體,如前揭相驗無法立即完成,則救護人員應將
處理情形告知現場關係人(家屬)且詳實紀錄於救護紀錄表,請
員警及關係人簽名並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後,現場交由員警處
理,以避免日後爭議。
2.如員警表示可以移動大體,則救護人員得予以協助。
3.若為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ut of Hospital Cardiac Arrest,
OHCA)之個案,救護人員應依相關規範實施救護處置並予以送醫。
4.有關現場明顯死亡(Dead On Arrival, DOA)之定義如下:「人
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的狀
態之一,且無意識、無呼吸、脈搏之情形」。
(九)研判有開啟配戴於身上或其他具錄影(音)功能器材設備等隨身影像
紀錄器(含私人購置)之必要時,得開啟攝錄處理事件經過,且應注
意符合比例原則。
四、送醫途中:
(一)由醫療艙人員持續給予傷病患照護,隨時評估生命徵象,並通報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或責任醫院。救護通報內容包括下列:
1.救護車代號、傷病患性別、年齡、人數。
2.目前生命徵象:意識狀況、呼吸、脈搏、血壓(若皆為正常範圍
內,則通報「生命徵象正常」即可)。
3.主訴及主要問題。
4.所作急救處置。
5.送往醫院及預定到達時間。
6.其它特殊狀況。
(二)除非是小兒或精神病患可由家屬陪外,避免讓家屬或其他不相關之
人員跟隨在救護車裡;若家屬無交通工具,可讓家屬乘坐於駕駛旁,
並繫上安全帶。
(三)在夏天為傷病患覆蓋被單、冬天覆蓋毛毯,以保暖及保護傷病患隱
私。
(四)依本局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送醫原則,將傷病患送醫:
1.若傷病患或家屬要求送往縣內特定之醫療機構,則依傷病患或家
屬要求送醫,並請傷病患或家屬於救護紀錄表備註欄簽署同意聲
明及無線電回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做為紀錄。
2.傷病患或家屬未表示意見,救護人員得依發生地點位置提供就近
之醫療機構供傷病患或家屬參考。
五、抵達醫院:
(一)抵達醫療院所及離開醫院後,均應以無線電(或其他通訊方式)通
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應向醫護人員說明病情及緊急處置情形。
(三)需詳實登錄本局緊急救護管理系統,與醫師或護理人員交接傷病患
及其財物,並於救護紀錄表之醫護人員簽名欄簽名後始可離去。
(四)若平板電腦或緊急救護管理系統無法操作,請填寫紙本救護紀錄表,
交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後,將第3聯交予醫療機構,於返隊後完成資
料登錄並將紙本救護紀錄表掃描上傳本局緊急救護管理系統。
六、出勤返隊:
(一)車輛返隊途中應注意交通安全並關閉警報器及警示燈;返隊後通報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返隊後應將使用過之救護器材,分別依性質清潔、消毒及補充,依
規定整備救護車內應有救護急救器(耗)材並記錄之。
(三)救護車載運有疑似傳染病或受污染救護對象時,救護車及器材應立
即執行消毒處理或請衛生醫療專業機構協助處理。
(四)救護執勤人員執行OHCA 救護應將AED 及行車紀錄器內容定期下載儲
存,另若有使用隨身影像紀錄器亦應於返隊後下載儲存,上述檔案保
管與受理調閱、複製、閱覽等申請方式,比照本局公務車輛行車紀錄
器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救護事故分級調查:
(一)執行救護勤務造成救護人員傷亡事件,依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事
故調查分級分層機制」於事件發生1個月內完成調查與填報內政部消
防署防救災人員資料庫。其中第3級及第4級事故調查結果,由本局函
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二)分級如下:
1.第1級-幾近錯誤事件:指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卻發生有驚無險狀
況之事件;由轄區分隊主管主持召開調查會議,瞭解事件原因,提
出改善建議及期程。
2.第2級-輕微事件:指導致2 人以內救護人員受傷,且無需住院治療
之事件;由大隊長(或副大隊長)主持召開調查會議。
3.第3級-嚴重事件:由副局長或指定代理人主持召開調查會議。
(1)導致3人以上救護人員受傷,且無需住院治療之事件。
(2)導致救護人員受傷,且需住院治療之事件。
4.第4級-死亡或重傷事件:指非於災害搶救現場發生,導致人員死亡
或重傷之事件;由本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召開調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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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督導考核:
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業務單位及各級督導人員,得不定時不定點
督測各單位出勤時效、執勤服裝、院前病情通報、急救處置情形、救
護資料填寫/登錄及救護車消毒、保養、隨車急救器材整備等,另急救
處置之考核得委請各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執行,以適時發現缺失,
隨時督促改善。
二、各單位主管應利用勤前教育機會針對所屬執行緊急救護案例或救護相
關新聞時事討論,每週至少1次並記錄於勤前教育紀錄備查。對處置特
殊急救人員應適時提出表揚;態度不佳人員亦應提出檢討並要求改進,
以有效激勵士氣及提昇為民服務熱忱。
三、本局為落實各單位執行緊急救護工作,訂定「緊急救護品質考核評估
計畫」,每年依計畫辦理考評,對執行績優或不力之個人及單位主管
辦理獎懲;平時督考發現重大優劣事蹟即時簽報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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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獎懲:各單位辦理下列行政獎勵案件敘獎,請逕自本局人事差勤系統/
獎懲案件新增敘獎案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俾利業務單位查審核。
一、獎勵規定:
(一)個人執行救護次數每半年統計:
1、達30次以上,而未達50次者,嘉獎1次。
2、個人上、下半年均未達30次以上,但全年累計達40次以上者,
嘉獎1次。
3、達50次以上而未達120次者,嘉獎2次。
4、達120次者,嘉獎3 次;達120次以上者,每滿30次嘉獎1次。
(二)執行救護勤務過程若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等高風險緊急救護狀況,
救護人員得詳述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報本局辦理敘獎,
敘獎額度上限每人嘉獎2次。已辦理敘獎之救護案件,不得重複列
入前揭第(一)點個人執行救護次數每半年統計敘獎。
(三)OHCA案件,且依規定於現場實施救護處置及登錄電子救護紀錄表,
經業務單位評核屬實者:
1、現場或送醫後恢復生命徵象達2 小時以上,消防人員各予以嘉
獎1次,替代役榮譽假半日。
2、到院「前」恢復生命徵象且康復出院,消防人員各記功1次,並
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替代役榮譽假1日;另OHCA 案件中積極
以電話指引民眾施行心肺復甦術(DA-CPR)並持續指導至救護人
員接手之119執勤員,予以嘉獎2 次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
3、到院「後」恢復生命徵象且康復出院,消防人員各予以嘉獎2次,
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替代役榮譽假半日;另OHCA 案件中積極
以電話指引民眾施行心肺復甦術(DA-CPR)並持續指導至救護人
員接手之119執勤員,予以嘉獎1 次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
4、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應包含AED心電圖、救護紀錄表及行車紀錄影像
截圖畫面或照片等。無相關資料可供佐證,致業務單位無法審
核,業務單位得調整敘獎額度或不予敘獎。若未檢附AED心電圖及
行車紀錄器影像檔者,則不核發工作獎勵金並調整敘獎額度如下
(除當日有AED或行車紀錄器申請報修且有紀錄可稽者,維持原行
政敘獎額度):
(1)現場或送醫後恢復生命徵象達2小時以上:予以優蹟3次註
記。
(2)到院「前」恢復生命徵象且康復出院:予以嘉獎1次。
(3)到院「後」恢復生命徵象且康復出院:予以嘉獎1次。
(四)孕婦急產案件,且依規定登錄救護紀錄表,並檢附行車紀錄影像擷取
畫面或照片,經業務單位追蹤評估屬實者。
1、經急產接生處置,娩出胎兒或已娩出胎兒執行臍帶護理,平安送
抵醫療機構,消防人員各予以嘉獎2次,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
替代役榮譽假1日。
2、孕婦或新生兒呈現OHCA,經消防人員依OHCA流程施予急救恢復生
命徵象依前揭第(三)點另案辦理敘獎。
(五)執行到院前12 導程心電圖:
1、即時啟動心導管室敘獎:依12 導程心電圖傳輸流程,將病患送達
醫療機構,經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或其他相關問題,即時啟動心
導管流程給予醫療處置,經業務單位追蹤後評核屬實者,消防人
員每人嘉獎1次,並核發工作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替代役男核
予榮譽假半日;119執勤員協助通知後送醫院者,核予優蹟3次註
記。
2、執行案件敘獎: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已排除急性心肌梗塞問題,
不需啟動心導管室流程之醫療處置,但仍即時通報醫院使醫院預
先準備,消防人員每人每案核予優蹟1次註記。
(六)符合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規範中危急個案救護,急救處置得宜案
件:
1、低血容(低血壓、大量失血症候)或其他需建立靜脈注射管道傷
病患,建立靜脈輸液,給予適當靜脈注射溶液,致患者有明顯改
善,於到院後仍維持其生命徵象者,執行者嘉獎1 次、協助執行
者優蹟3次註記。
2、低血糖傷病患給予注射葡萄糖液(D10W、D50W),致患者到院後
血糖值恢復60mg/dl以上者。救護紀錄表應紀錄給藥前/後血糖
值,執行者嘉獎1次、協助執行者優蹟3次註記。
3、其他符合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規範中危急個案救護且該項處置
具備相當技術,經本縣緊急醫療網、相關急救責任醫院醫師,或
本局醫療指導醫師認可該項處置係救治傷病患生命之重要處置或
致使患者有良好癒後者,並檢附醫師認定之文書或相關證明資
料。
(七)高級救護技術員執行預立醫療流程案件,如符合上述各點敘獎標準,
依上述各點辦理;未符合上述各點敘獎標準之其他預立醫療流程案
件,每4案予以嘉獎1次。
二、懲處規定:
(一)救護紀錄表審查缺失及未結案者,視情節劣蹟3至5次註記,亦不列入
每半年執行緊急救護敘獎之統計。行車紀錄器或AED內容未依規定下
載者,視情節該保管人或救護人員予劣蹟3次註記。以上所屬單位主
管負連帶責任。
(二)無故未依規定穿著救護服裝、攜帶救護技術員證書或態度不佳者,核
予劣蹟3次註記(按次處分)。
(三)無故遲延救護勤務、或不遵從派遣員指導,致延誤傷病患就醫者,依
獎懲標準專案辦理議處,若因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由救護人員承
擔。
(四)救護車、裝備、器材故障,未即時報修或適當處理,保養檢查紀錄未
落實填寫,經本局各級督導人員督導發現,尚未造成不良後果者,視
情節輕重酌予劣蹟註記若干次,若已造成不良後果,依獎懲標準專案
辦理議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以發現事實前推之最後一筆紀錄,如查
為救護人員返隊後未依規定補充耗材,則處分救護人員,如屬保管人
(或代理人)之責,則處分保管人(或代理人)。
(五)OHCA 影像審核,經業務單位複審:
1、急救品質不佳,視情節輕重分一般缺失、嚴重缺失,各核予救護
人員劣蹟註記(按次處分),詳如下表:
2、救護紀錄表登載不實(救護處置內容與行車紀錄器影像不符),
視情節救護人員各核予劣蹟5次註記(按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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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一般規定:
一、救護車應依規定妥為保養,保持良好性能,車內及隨車器材應依規定
定期消毒並記錄備查。非執行救護勤務或維修不得任意使用。
二、救護紀錄表基本資料、生命徵象、意識狀況等資料應詳實登錄,若填
寫紙本救護紀錄表應依規定至少保存7年。
三、影音資料處理應恪遵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
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等法律規範,如處理不當或發生洩漏,經即時處理
未衍生不良後果,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因致民眾權益受損,依相
關法令究責。
四、春節、重點節日期間,應全面加強緊急救護勤務工作,執勤時遇有社
會扶(救)助對象如遊民、受虐兒少及衛生服務對象如自殺、精神異
常者,應回報本局指揮中心通報相關單位後續處理。
五、個人執行救護次數由各分隊統計,報各大隊初審彙整後,於每半年報
本局審核辦理敘獎。
六、個案獎懲案件得隨時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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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執勤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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