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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加強緊急救護勤務執勤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彰消護字第1060019872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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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暨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二、緊急救護辦法。
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四、本局緊急救護諮詢委員會議紀錄。
五、本局醫療指導醫師會議紀錄。
貳、目的:
    為提昇緊急救護品質,完成到院前緊急救護任務,並確保救護技術人
    員及緊急傷病患之安全。
參、緊急救護執勤範圍: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業務之地點,限於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
    現場、送醫或轉診途中及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
    之前。
肆、執勤要領:
一、平時備勤:
(一)熟悉救護轄區內之地形、交通路況及相關急救責任醫院位置。
(二)每日依據本局「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要點」進行保養檢
      查,並將檢查結果登錄於「無線電、設備、車輛管理系統」備查,
      另補充所需消耗器材。
(三)救護器材若有損壞或非堪用狀態,應立即報修。
(四)救護車如報修,應報請救災救護指揮科調度其他分隊救護車支援。
(五)熟悉救護紀錄表APP操作介面,確認平板電量充足。
二、出勤救護:
(一)攜帶救護平板電腦,穿著工作服與救護背心,隨身攜帶救護技術員
      合格證書及手提台無線電機;並注意執勤態度應誠懇、和藹、熱忱
      ,不得接受饋贈。
(二)開啟行車紀錄器,並以無線電(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救災救護指
      揮科追蹤管制,必要時與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保持聯繫。
(三)出勤途中得善用交通優先權,行經路口時若遇綠燈,駕駛人員需提
      高警覺減速通過;若遇紅燈,得於停止確認左右來車讓行後始可通
      過,隨車人員隨時協助注意路況。
(四)救護人員應繫安全帶、視情形開警示燈、鳴警報器,安全、迅速抵
      達現場。
(五)受理中心通報(疑似)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救護案件時,
      單位人力許可以 3  人出勤為宜。
三、抵達現場:
(一)將救護車停放於安全地點,並請員警或現場人員交通管制或協助清
      理現場。
(二)應至少攜帶 AED、三合一氧氣瓶及急救箱(袋)等器材至現場,另
      視勤務特性攜帶相關器材(如長背板、頸圈、摺疊式搬運椅等)。
(三)評估現場安全,確保救護對象及救護人員均於安全環境下進行救護
      工作。
(四)評估救護對象傷病性質、程度及人數,若現場之傷患人數超過救護
      車數量,依循檢傷分類原則,執行優先次序急救,並視情況請救災
      救護指揮科調度支援。
(五)應隨時戴手套或口罩,以防傳染病之感染。若有涉及刑案之現場,
      除緊急救護傷患外,需保持現場之完整。
(六)依據彰化縣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執行各項救護技術。
(七)如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急救處置或載送,應告知傷病患或家屬
      其病情需送醫診治及未送醫之後果,並測量傷病患生命徵象後由傷
      病患或家屬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載送。若傷病患不願意接受
      量血壓、摸脈搏,於註記拒測後可免測量,但意識狀態應以觀察所
      得登載。並無線電回報傷病患拒測及現場狀況。
(八)遇現場明顯死亡(Dead On Arrival, DOA)個案,回報本局勤務指
      揮中心通報 110,救護人員勿臆測死亡原因,並詳實記錄於救護紀
      錄表,請現場關係人簽名後即可返隊;其餘到院前心跳停止(Out
      of Hospital Cardiac Arrest, OHCA)之個案一律依相關規範實施
      救護處置並予以送醫。
      有關現場明顯死亡(Dead On Arrival, DOA)之定義如下:「人體
      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的狀態之
      一,且無意識、無呼吸、脈搏之情形」。
四、送醫途中:
(一)持續給予傷病患照護,隨時評估生命徵象,並通報救災救護指揮科
      或責任醫院。救護通報內容包括下列:
      1.傷病患性別、年齡、人數。
      2.目前生命徵象:意識狀況、呼吸、脈搏、血壓(若皆為正常範圍
        內,則通報「生命徵象正常」即可)。
      3.主訴及病史。
      4.所作急救處置。
      5.送往醫院及預定到達時間。
      6.其它特殊狀況。
(二)救護或運送過程中,除非是小兒或精神病患可由家屬陪外,避免讓
      家屬或其他不相關之人員跟隨在救護車裡;若家屬無交通工具,可
      讓家屬乘坐於駕駛旁,並繫上安全帶。
(三)在夏天為傷病患覆蓋被單、冬天覆蓋毛毯,以保暖及保護傷病患隱
      私。
(四)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但
      病情特殊,必要時得應傷病患本人或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其他醫院,
      惟救護技術員應先判斷該緊急傷病患是否為危急個案,如屬危急個
      案者應優先送至就近急救責任醫院,若傷病患或家屬堅持送至平時
      就診之診所、小型醫院(如眼科、婦產科等平時有就診病歷資料之
      醫療機構)或跨區送醫,應向家屬說明跨轄區之危險性,再以無線
      電回報中心做成紀錄,並請患者或家屬於救護紀錄表備註欄簽署同
      意。
五、抵達醫院:
(一)抵達醫療院所及離開醫院後,均應以無線電(或其他通訊方式)通
      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科。
(二)應向醫護人員說明病情及緊急處置情形。
(三)需等到醫護人員將傷病患及其財務接收並於救護紀錄表簽名後始可
      離去。另需詳實登錄緊急救護管理系統,由醫師或護理人員於平板
      簽名確認後,將紀錄表列印交予醫療機構。
(四)若救護平板電腦或緊急救護管理系統無法操作,請使用紙本紀錄表
      填寫,交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後,將第 3  聯交予醫療機構,於返
      隊後完成資料登錄並將紙本紀錄表掃描上傳救護管理系統。
六、出勤返隊:
(一)車輛返隊途中應注意交通安全並關閉警報器及警示燈;返隊後通報
      救災救護指揮科。
(二)返隊後應將使用過之救護器材,分別依性質清潔、消毒及補充,依
      規定整備救護車內應有救護急救器(耗)材並記錄之。
(三)救護車載運有疑似傳染病或受污染救護對象時,救護車及器材應立
      即執行消毒處理或請衛生醫療專業機構協助處理。
(四)救護執勤人員執行 OHCA 救護應將 AED  及行車紀錄器內容定期下
      載儲存,並依本局相關規定妥善保管。
伍、督導考核:
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科、業務單位及各級督導人員,得不定時不定點督
    測各單位出勤時效、執勤服裝、無線電回報、急救處置情形、救護資
    料填寫及救護車消毒、保養、隨車急救器材整備等,另急救處置之考
    核得委請各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執行,以適時發現缺失,隨時督促
    改善。
二、各單位主管應利用勤前教育機會針對所屬執行緊急救護案例或救護相
    關新聞時事討論,每週至少 1  次並記錄於勤前教育紀錄備查。對處
    置特殊急救人員應適時提出表揚;態度不佳人員亦應提出檢討並要求
    改進,以有效激勵士氣及提昇為民服務熱忱。
三、本局為落實各單位執行緊急救護工作,訂定「緊急救護品質考核評估
    計畫」,每年依計畫辦理考評,對執行績優或不力之個人及單位主管
    辦理獎懲;平時督考發現重大優劣事蹟即時簽報獎懲。
陸、獎懲:
一、獎勵規定:
(一)個人執行救護次數每半年達 30 次以上,而未達 50 次者,嘉獎乙
      次。各單位未達上列標準者,取最優前一名予以嘉獎乙次。
(二)個人執行救護次數半年皆未達 30 次以上,但全年累計達 40 次以
      上者,嘉獎乙次。
(三)個人執行救護次數每半年達 50 次以上而未達 120  次者,嘉獎 2
      次。
(四)個人執行救護次數每半年達 120  次者,嘉獎 3  次;達 120  次
      以上者,每滿 30 次嘉獎 1  次,最高以 5  次嘉獎為限。
(五)個人協助護送精神病患就醫 3  次,予以嘉獎 1  次。協助嚴重且
      有暴力攻擊行為精神病患就醫 1  次(救護紀錄表勾選暴力有
      員警或衛生所人員簽名),予以嘉獎 1  次,合計每半年最高以 3
      次為限。
(六)個人執行救護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且附有佐證資料者(如
      診斷證明),予以嘉獎 2  次,曾個案敘獎之救護案件,不得重複
      列入每半年累計請獎統計。
(七)執行 OHCA 傷病患緊急救護於現場或送醫後恢復生命徵象達 2  小
      時以上未達 1  個月或康復出院,且依規定於現場實施救護處置及
      登錄電子救護紀錄表,經業務單位評核屬實者,消防人員各予以嘉
      獎 1  次,替代役榮譽假半日。
(八)執行 OHCA 傷病患緊急救護於到院前恢復生命徵象超過 1  個月以
      上或康復出院,且依規定於現場實施救護處置及登錄電子救護紀錄
      表,經業務單位評核屬實者,消防人員各記功 1  次,替代役榮譽
      假 1  日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另 OHCA 案件中積極執行以電話
      指引民眾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消防人員比照辦理。
(九)執行 OHCA 傷病患緊急救護於到院後恢復生命徵象超過 1  個月以
      上或康復出院,且依規定於現場實施救護處置及登錄電子救護紀錄
      表,經業務單位評核屬實者,消防人員各予以嘉獎 2  次,替代役
      榮譽假半日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另 OHCA 案件中積極執行以電
      話指引民眾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消防人員比照辦理。
(十)執行孕婦急產案件,經急產接生處置,新生兒尚未產出,且將孕婦
      平安送抵醫療機構,且依規定登錄電子救護紀錄表,經業務單位追
      蹤後評核屬實者,消防人員各予以嘉獎 1  次,替代役榮譽假半日
      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
(十一)執行孕婦急產案件,經急產接生處置,新生兒成功產出,將產婦
        及嬰兒平安送抵醫療機構,且依規定登錄電子救護紀錄表,經業
        務單位追蹤後評核屬實者,消防人員各予以嘉獎 2  次,替代役
        榮譽假 1  日並提報申請工作獎勵金。
(十二)執行孕婦急產案件,經急產接生處置,新生兒產出但呈現 OHCA
        ,經救護人員施予新生兒 OHCA 急救流程後恢復生命徵象,依(
        六)(七)(八)點另案辦理敘獎。
二、懲處規定:
(一)救護紀錄表登錄欠完整者,視情節劣蹟 3  至 5  次。行車紀錄器
      或 AED  內容未依規定下載者,該保管人或出勤救護人員予劣蹟 3
      次。以上所屬單位主管負連帶責任。
(二)未依規定穿著救護服裝、攜帶救護人員合格證書或態度不佳者,第
      1 次劣蹟 3  次,第 2  次申誡 1  次,第 3  次申誡 2  次。
(三)未依規定通報救災救護指揮科,第 1  次劣蹟 1  次,第 2  次劣
      蹟 3  次,第 3  次申誡 1  次。
(四)無故遲延救護勤務、保管人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不力、出勤人員返
      隊後未適時補充耗材、或不遵從派遣員指導,致延誤傷病患就醫者
      ,依獎懲標準專案辦理議處,若因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由出勤人
      員承擔。
柒、一般規定:
一、救護車應依規定妥為保養,保持良好性能,車內及隨車器材應依規定
    定期消毒並記錄備查。非執行救護勤務或維修不得任意使用。
二、救護紀錄表基本資料、生命徵象、意識狀況等資料應詳實登錄,若填
    寫紙本紀錄表應逐月加封面裝訂整齊,依規定至少保存 7  年。
三、各分隊「OHCA  患者資料彙整表」於次月 2  日前送本局緊急救護科
    彙辦。
四、春節、重點節日期間,應全面加強緊急救護勤務工作,執勤時遇有社
    會扶(救)助對象如遊民、受虐兒少及衛生服務對象如自殺、精神異
    常者,應回報本局指揮科通報相關單位後續處理。
五、個人執行救護次數由各分隊統計,報各大隊初審彙整後,於每半年報
    本局審核辦理敘獎。
六、個案獎懲案件得隨時提報。
捌、本執勤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