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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用途:申請保險理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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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人:救護傷病患或關係人 一、 當事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二、 非當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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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當事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1.檢附申請人及當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當事人已歿者檢附除 戶戶籍謄本。 2.或足資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非當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申請者: 1.檢附申請人及當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當事人已歿者檢附除 戶戶籍謄本。 2.或足資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另檢附委託書,若當事人已歿則不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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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程序: 一、填寫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需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相關證件。 三、向發生地或鄰近之消防分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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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受理程序: 一、將「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予申請者填寫,並詳加指導。 二、檢查全部檢附之相關證件,如證件不齊者,請一併告之。 三、留下申請者之連絡電話,以利將「救護服務證明」儘速交予申請者。 四、「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審查無誤後,連同陳報單(需分 隊主管與承辦人或值班受理人蓋章)傳真或掃描電子檔方式(所需附 件:申請書、申請人及患者身分證正反影本、委託書、救護紀錄表影 本)送局本部核辦,正本請各分隊(大隊)執行緊急救護勤業務個人 資訊安全維護人員收存,以爭取辦理時效達成便民措施。 五、為管制辦理時效,受理申請 4 小時內(如於下班時間受理,於下個 上班日早上 9 點前)傳真或掃描電子檔至本局緊急救護科,並致電 本局再次確認,以利本局於規定之 2 日內核發予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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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備註: 一、為便利民眾可在居住地附近申請救護服務證明,各分隊不得拒絕受理 他分隊執行救護案件之申請證明,亦不可藉故要求民眾逕行前往發生 地之分隊或局本部,並依受理程序第四點辦理,另為確認救護案件資 料,請同仁向發生地之分隊索取救護紀錄表影本。 二、本局傳真號碼:04-75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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