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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93 年 1 月 5 日消署企字第 0931300070 號 函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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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所屬各單位之各型消防車輛 、船艇、機車(以下簡稱裝備)等保養檢查工作,賦予同仁保養責 任,以確保裝備之良好性能,特訂定本要點,以利遵循。 (二)本局保養場同仁應瞭解裝備之使用與保養方式,須具有保養修護技 能,擔任維修保養所屬各單位裝備之能力,並執行裝備檢查,技術 輔導與協助訓練之責。 (三)各外勤主管應瞭解配置裝備堪用狀況,加強預防保養之檢查、督考 ,防範人為疏失及不正常之損壞,教導所屬同仁「保養重於修理, 修理重於購置」觀念 (四)敦促基層同仁落實裝備預防保養之執行,期能儘早發現裝備異常, 適時維修達成預防保養工作,確保裝備完整堪用狀態,延長使用年 限,俾能發揮高度消防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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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本局各大隊、分隊所屬同仁,依權責區分實施裝備保養。 區分如下: (一)主官(管)權責: 1、督促所屬同仁對各類裝備保養檢查之責。 2.維持本單位所有各類裝備之高度堪用狀態。 3.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裝備保養訓練。 4.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各類裝備。 5.執行各類裝備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作為考核所屬之重要 依據。 (二)幕僚權責: 1.承辦人員切實執行各類裝備之保養及有關資料記載,並將保養興 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官(管)瞭解,俾作規劃執行 及獎懲之依據。 2.督導人員: (1)督導所屬單位各類裝備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業及安全考核 。 (2)對各類裝備損壞(停用)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別訪問、抽查 ,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問題。 (三)個人責任: 1.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裝備的保養。 2.各類裝備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其檢查項目 ,按各類裝備保養規定執行。 3.停用(待修)之各類裝備,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免擴大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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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設置二級保養場,遴派持有專業證照或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 責各類裝備二級以上保養維護工作及編排廿四小時備勤人員,以應緊 急任務所需之技術支援。 (一)工作職掌: 1.負責規劃裝備保養計畫,並依計畫確實實施維修保養。(駐區責 任制) 2.責任區內各類裝備故障排除及請修勘驗確認。 3.協助裝備教育訓練與技術輔導。 4.各種維修紀錄,表報撰寫及陳報。 5.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備勤: 1.規劃勤務分配表,服勤人員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每日服 勤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超勤時報領 加班費、補休假或行政獎勵。 2.備勤人員在保養場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接受救災救護指揮科 之調度派遣,並兼任主官災害指揮駕駛幕僚,以備災害發生時之 緊急出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之技術支援。 3.災害現場協助幕僚人員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調 度,遇搶救裝備故障應即協助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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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養檢查區分: (一)日保養檢查: 由保養(管)人或副保養(管)人擔任,每日依勤務編排時間,實 施清潔、擦拭、除銹、潤滑、旋緊、加油添水及保溫,並依各項規 定保養檢查,如發現有不正常現象,即予設法排除,非本身能力範 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依本局「各式車輛、救災(護)、器材、 船艇請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修護,並詳實記錄「消防車輛檢查紀 錄表」(如表一) (二)週保養檢查: 由分隊長督導保養(管)人員按「車輛預防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 ,按「消防車輛每週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表二)」負責實施 週保養督考,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路試、操作等情 形,並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陳報請修。 (三)月保養檢查: 由分隊長負責督導保養(管)人員按編排日期時實施「消防車輛檢 查評分表(如表三)」,並將分隊所有車輛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 在瞭解裝備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要求不銹、不破、不髒、不 缺,受損裝備有無報修及補充,並詳實記錄陳報大隊考核備查,以 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 大隊訂定季保養檢查計畫,由大隊長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 實施檢查車輛器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及保養業 務資料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業務執行情形,每季保養檢查均依「消 防車輛檢查評分表(如表三)」評定成績並記錄優劣點,報局核備 (如逢主官定期檢查可合併實施)。 (五)半年保養檢查: 由本局保養場或委外廠商負責,並訂定「車輛預防保養計畫表」( 如表四),依計畫表編排編制內各式車輛實施保養。依「車輛潤滑 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如表五)實施檢修,並將保養事項內 容填入「消防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表六)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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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官檢查: (一)定期檢查:(1-6 月、7-12 月) 每半年實施定期保養競賽檢查乙次,藉以考核所屬單位對裝備管理 使用,保養維護情形,期許裝備保養(管)人,落實保養(管)工 作。 (二)不定期檢查(抽查): 為貫徹執行裝備保養工作之目的,有效提高堪用率,以利救災執行 ,本檢查採無預警至受檢單位檢查,故無規定檢查程序與範圍(必 要時,配合大隊季保養,實施不定期競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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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人員編組: 由本局指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2週前併同檢查日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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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訂定「消防車輛裝備器材定期保養檢查競賽實施計畫」,依計畫執行 保養競賽,辦理獎懲,以激勵積極進取同仁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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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各單位實施保養檢查之時機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週期表」 (如表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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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防車輛停用報修作業規定: (一)凡消防車輛機件,因使用中或實施保養發現故障,影響行車安全, 無法繼續使用或正在保養修理中者,均應列為停用。 (二)凡停用報修之消防車輛,依本局「各式車輛、救災(護)器材、船 艇請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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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式車輛保養(管)人異動,接任保養(管)人須填具車輛交接單 ,陳報本局保養場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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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規定: (一)各類裝備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頒布「事務管理手冊之 財產管理」暨主計處頒布「財務標準分類」規定辦理外,其他例 外情形亦可依下列規定辦理汰換事宜: 1.最近三年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預算編列金額達三倍以上, 不符經濟效益者。 2.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壞 ,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3.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而無 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4.型式老舊、功能不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經鑑定無法修復不 能執行任務者。 (二)本項報廢,須經本局相關科室勘驗確認,簽辦陳核,始完成報廢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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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懲規定: (一)定期、不定期檢查,依檢查實施計畫辦理。 (二)保管各式大型救災車輛、救護車每年保管人嘉獎 2 次、副保管 人嘉獎 1 次,保管後勤車、救災車、警備車每年保管人嘉獎 1 次(當年度有因事故出險者除外)。 (三)為使各大隊對所屬保管使用車輛,負檢查、督導、考核之責,防 範人為疏失,其所屬同仁駕駛公務車,因故肇事,經查明有肇事 責任者,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懲處外,併扣 當期裝備保養競賽該車個人組總分 0.5 分。(每一肇事案件扣 0.5 分,以此類推,最多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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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般規定: 編制內消防車輛均須建立「消防車輛登記卡」(如表八),隨車裝 備器材均應建立「消防裝備器材登記卡」(如表九)各一份,併同 各項相關車籍證件資料,登載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平時檢查資料 等一並裝入「隨車資料袋」內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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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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