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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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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增進義消人員協助救災、救護、宣導成效,發揮高度救災功 能,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落實各項義消管理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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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本縣義消總隊及各義消大、中、分隊幹部、隊員(含防火宣導 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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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進人員聘任資格: (一)義勇消防人員:符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 規定聘任資格者,且完成本縣消防局(下稱本局)辦理之基本訓練 者,得聘任為本縣義消總隊人員。 (二)顧問:符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規定聘任 資格者,得聘任為本縣義消總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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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 68 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 65 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 63 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 60 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中隊及分隊人員為 65 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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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依義勇消防組 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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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 副小隊長及隊員外,其聘期為 3 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 2 次為限。前述義勇消防人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 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 2 年者,以聘任 1 次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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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義勇消防人員如有以下所列情形者,由本局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 此限。 (五)年齡已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本局所規定之訓練、演練、演習或協勤,1 年內達 3 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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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義消人員異動作業於每年度之 3 月及 9 月各辦理 1 次,另 每 3 年辦理義消副分隊長以上幹部整編作業。各單位應落實管理義 消人員基本資料、服務年資及訓練證照等相關異動所需資料,並登錄 於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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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義勇消防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 及其他訓練。 (一)基本訓練:由本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 48 小時以上之訓練。 為配合本局義消異動作業,基本訓練日期訂為每年度 4 月份第 2 週辦理。如下半年異動作業之新進義消人數超過 30 名,另於 10 月份第 3 週辦理該年度第 2 次基本訓練。 (二)幹部訓練: 1.高級幹部:由消防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 務(含顧問職)合計滿 3 年以上之人員,施予 12 小時以上之 講習訓練。 2.中級幹部:由本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 (含顧問職)合計滿 2 年以上之人員,施予 16 小時以上之講 習訓練。 3.初級幹部:由本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 合(含顧問職)計滿 1 年以上之人員,施予 20 小時以上之講 習訓練。 4.基礎幹部:由本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職務( 含顧問職)合計滿 1 年以上之人員,施予 24 小時以上之講習 訓練。 (三)專業訓練:由本局各分隊辦理,每年至少辦理 6 次專業訓練,每 次訓練時間至少 4 小時以上。 (四)常年訓練:由本局各分隊辦理,每年至少辦理 6 次常年訓練,每 次訓練時間至少 4 小時以上。 (五)其他訓練: 1.消防署所辦理之訓練,如義消火搶班訓練、救災能力測驗等。 2.本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消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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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協(服)勤項目: (一)轄區災害或救護頻率較高或消防人力不足時段(優先編排)。 (二)中秋節、清明期間、春安期間、特殊災害(如颱風或災害警報) 、重點節日、活動期間或經本局各單位調派之各項協勤(勤務) 工作。 (三)協助救災、救護、為民服務及各項宣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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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隊協(服)勤方式: (一)各分隊承辦人每月應擇每日重點時段編排義消在隊協勤,義消分 隊人員每人每月以 6 小時以上為原則(防火宣導隊人員依宣導 及調派之各項協勤、勤務工作協勤),考量義消工作及作息時間 ,如每月協勤無法達 6 小時者,每半年(1-6 月、7-12 月) 在隊協勤及出勤時數合計應達 36 小時。 (二)同時段編排在隊協勤人數,以不超過 3 人為原則。 (三)在隊協(服)勤人員,除待命整備協助救災外,得協助資料之整 理、統計及協助各種救災器材之測試與保養等防災整備工作。 (四)協(服)勤義消人員(含督導人員)應於到勤時於出入及工作紀 錄簿簽到,退勤時應簽退勤再離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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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隊協(服)勤服裝、裝備及支援救災、救護應注意事項: (一)義勇消防人員各級督導及在隊協勤人員,應穿著工作服,佩戴齊 全(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及攜帶救災、救護隨身裝備或背 心等應勤裝備協勤。 (二)支援救災、救護、災場宣導義消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 協助各項消防工作。 (三)協勤支援救護應具 EMT1 資格,並穿著規定服裝配合消防人員出 勤執行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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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關義勇消防人員各項保險及福利,可分為因公務及非因公務(詳 如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各項福利一覽表),略述如下: (一)因公務: 1.消防法第 30 條規定。(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2 週內申請) 2.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事實發生日起 2 個月內以陳報單報局) 3.社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事實發生日起 2 個月內以陳報 單報局) 4.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會。(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6 個 月內申請) 5.福利壽險。(年度投保期間結束前申請) 6.意外保險。(年度投保期間結束前申請) 7.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業管單位 為警政署,事實發生日起 2 個月內以陳報單報局) (二)非因公務: 1.社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事實發生日起 2 個月內以陳報單 報局) 2.福利壽險。(年度投保期間結束前申請) 3.意外保險。(年度投保期間結束前申請) 4.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會。(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6 個月 內申請) (三)眷屬: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會。(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 (四)義消顧問:加保福利壽險者,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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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上述各項保險及福利之義勇消防人員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委 請義消業務承辦人依規定期限陳報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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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配發義消使用之個人裝備,由本局災害管理科製作物品移動單 一式三份,請各義消承辦人配合列帳管理。另為加強義消裝備管理 ,請分隊落實各項裝備領用、繳回或汰舊換新等簽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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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義消個人裝備務必妥善保管,於退隊時應將個人裝備及服務證繳回 消防分隊,承辦人應確實辦理裝備點收作業,依堪用狀況分類保管 ,做成紀錄供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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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義消個人裝備如有損壞,請分隊承辦人先行以分隊備品更換。分隊 無備品者,請至本局資訊入口網-借領系統-耗材領用系統查詢是 否有存貨。如欲申請領用,請先電洽本局災害管理科承辦人,辦理 領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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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規定: (一)各單位主管及承辦人應妥適規劃義消協(服)勤時段、人數,主 動與義消幹部協調推動本項工作,以符合協勤需求,增進義消人 員協助救災、救護出勤時效。 (二)在隊協(服)勤日期、時間一經排定,不得任意變更,如因特殊 原因變更,應於協勤日期前 5 日以電話向承辦人員申請變更服 (協)勤日期、時間。 (三)各單位得以每月 01 日、11 日、21 日等有規律之方式編排, 並請預為協洽可參與協勤時段再編排,並以不影響義消工作為原 則。 (四)請本局各大、分隊應落實義消協勤考核,並依規定於每月 4 日 及 19 日將協勤出勤時數登錄於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及上傳本 局雲端系統,俾作為推薦績優或遴選幹部人選參據。 (五)無故不參加在隊協(服)勤人員,個人半年內未達規定在隊協( 服)勤時數之 2 分之 1 以上(18 小時以上)或均無協助救 災、救護或為民服務者,得由遴報單位報本局予以解聘。 (六)如有以繳交服務證要求退隊者,請各單位 1 日內將退隊陳報單 及服務證送至大隊,大隊收件經大隊長核章後 1 日內送至本局 災害管理科,依規定辦理退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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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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