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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各相關防救災單位啟動災情查報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040319881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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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週報縣長
      裁示事項。
(二)交通部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交航(一)字第 1049000013 號函修正
      之豪(大)雨雨量分級定義。
二、緣由與目的:
(一)本府為建立颱風、豪大雨、地震及其災害來襲,本縣各相關防救災
      單位災情查通報程序,期能迅速彙整轄內各項災情,並作為應變中
      心開設與否、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應變處置措施決定、是否停
      止上班、上課之決策等相關災害防救措施之參考,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作業程序圖如附件一)。
(二)為正確掌握本縣各地區發生天然災害實際狀況與中央氣象局發布豪
      大雨特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訊息之落差,特訂定災情查察
      通報系統,由本縣消防局、警察局、本府水利資源處、民政處及教
      育處為查察通報單位(以下簡稱查報單位),查報單位各依行政系
      統,訂定緊急通報機制(SOP) ,彙整資訊陳報,據以作為本府各
      項災害相關防救災措施之執行。
三、災情查報啟動時機:
(一)颱風或豪大雨災害:當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特報或海上陸上颱風
      警報警戒區未涵蓋本縣時,由本縣消防局監控本縣十處雨量站雨量
      ,並啟動各單位災情查報機制,以利提供決策。
      1.本縣轄內十處雨量站,若其中一處時雨量超過四十公釐/小時(
        有積水之虞):由本縣消防局以電話通知查報單位主管,並傳真
        通報單(附件二)啟動災情查報及後續應變作業。
      2.本縣轄內十處雨量站,若其中五處連續三小時雨量合計超過一百
        公釐(有淹水之虞):由本縣消防局處理有關災情應變及查報單
        位協調聯繫事宜,視需要召集各查報單位及本府新聞處、人事處
        等單位主管,於消防局局長室召開會議。
(二)地震災害:地震發生本縣震度達四級以上時,由本縣消防局指派各
      分隊進行災情查報與彙整作業,以電話通知查報單位主管,同時傳
      真通報本縣警察局及本府教育處、民政處啟動災情查報機制。
(三)其他災害:發生其他災變或本縣消防局接獲連續且全面性災情報案
      之災害時,本縣消防局應指派各分隊進行災情查報與彙整作業,並
      視災害種類,以電話通知查報單位主管,並傳真通報本縣警察局、
      本府民政處及相關單位啟動災情與應變機制。
四、本作業程序除由本縣消防局(119) 、本縣警察局(110) 主動查察
    或接獲民眾報案外,各查報單位接獲相關災情,應立即通報本縣消防
    局,由本縣消防局彙整相關資訊,列入決策參考。
五、於研判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是否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除依中
    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或颱風資訊外,由本縣消防局詢問台灣鐵路管理
    局台中運務段西部幹線列車停駛狀況,並由本府人事處詢問鄰近縣市
    是否停止上班、上課,作為本府決策參考,另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時,依原既有程序辦理。
六、經決策是否停止上班、上課訊息,由本府人事處統一發布,本府新聞
    處發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