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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 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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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金核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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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除秘書長、本府
行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本府職員派兼或遴聘具法律學
術或法制經驗學者專家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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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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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開會時,除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外,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通知請求權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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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若干人就國家賠償事件調查之; 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之結果,向本會報告。 本會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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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行政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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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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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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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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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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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家賠償事件應單獨立卷、編號、歸檔,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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