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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訴字第1110176377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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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
    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金核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除秘書長、本府
    行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本府職員派兼或遴聘具法律學
    術或法制經驗學者專家擔任之。
四、本會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五、本會開會時,除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外,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通知請求權人列席陳述意見。
六、本會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若干人就國家賠償事件調查之;
    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之結果,向本會報告。
    本會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七、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行政處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列席。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等相關費用。
十一、本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國家賠償事件應單獨立卷、編號、歸檔,以便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