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第二四○次主管會報中縣長裁示辦 理。
|
|
二、為避免本府稽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有逾越權限或侵害人民權益情事發生 ,同時提高同仁工作效能,減少行政爭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稽查人員係指依據法規負有發現、取締或調查違規事 實之人員。
|
|
四、稽查程序中應行注意事項: (一)稽查前 1.事先了解行政調查權限:稽查時若無警察陪同或急迫危險等狀態 ,切忌使用強制力。 2.瞭解違規事實認定之「法定構成要件」:即受處分人應遵守之行 政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3.瞭解裁罰手段類型:罰鍰、限期改善、停工、停業、斷水斷電… 等。 (二)稽查中 1.注意稽查態度:應和藹親切、切勿謊稱無責任卻於事後開出裁罰 處分。 2.注意搜取違規證據:筆錄應請當事人確認後簽名、拍照存證、建 立查封清冊等保全手段。 3.稽查時遭拒而有使用暴力或非理性之行為者,可先行蒐證,並於 請示主管或告知政風單位後,決定是否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妨礙公務」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三)稽查後 1.取得違規事證後,非有明確之反證,不得僅憑當事人之陳述,即 推翻原有認定結果,同時應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裁罰時效內 完成裁罰,故意逾期裁罰或未裁罰者,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一 條「圖利罪」,請稽查人員留意,以免觸法。 2.違規行為人受罰後,有提起行政救濟者,承辦人員應即依訴願法 第五十八條或其他法定程序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 處,如有違誤應依法撤銷原處分;如無違誤,應於法定期限內向 受理訴願審議機關(或其他法定審議機關)檢卷答辯說明。 3.「原處分」倘經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決定「撤銷並另為適法處分 」者,應即依決定意旨,重為適法處分,以維護本府與當事人之 權益。
|
|
五、稽查人員發現下列事項,應以書面陳報執行主管單位,由執行主管單 位研議改進方案: (一)發現現行法令制度有執行困難等缺失,且易導致民眾怨言或紛爭者 。 (二)稽查調查項目範疇不明確或採證有欠允當者。 (三)稽查作業亟須他機關協助者。
|
|
六、辦理稽查業務之機關(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製作稽查調查表(紀錄 ),以利稽查人員明瞭必要採證項目與調查範疇,同時釐清待證事實 與法定構成要件之關係,進而確保行政作為的合法性。
|
|
七、辦理稽查業務之機關(單位)如依其專業法規有特別稽查程序規定者 ,依其特別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