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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50041467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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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清廉目標與提昇行政效能,有效
    推動及執行「興利除弊、防腐化、反貪瀆」工作,以達成廉能政府之
    目的,特設彰化縣政府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重大廉能政策之諮詢、建議事項。
(二)重大廉能計劃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廉能工作之興革建議事項。
(四)廉能工作執行績效之評議事項。
(五)貪瀆案件之事後監督、評議事項。
三、本會由縣長、副縣長二人、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
    關首長擔任內聘委員,其中由縣長兼任召集人、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
    ,派兼委員本職如有異動,由接任人員接任。
    另聘請若干為其他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外聘委員,外聘委員任期
    為二年。
    本會報置顧問若干名,以供本會報業務推動之諮詢,無須出席本會報
    之會議。
四、本會報辦理廉能事項如下:
(一)發現貪瀆或其他違反廉能案件,應主動暸解,並責由相關單位調查
      、偵辦。
(二)檢舉案件如經調查屬實或已明顯損害本府形象聲譽時,應提報本會
      評議。
(三)定期蒐集民意反映資料彙報評議。
(四)加強與縣府暨轄區內各相關單位聯繫,以利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五、本會報執行單位為政風處,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該處處長兼任之,
    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政風處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有關業
    務。
六、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報召集人為暸解政風狀況或依委員會決議得指派政風人員及業務
    單位人員,依相關法令執行交付任務。
八、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報之工作執行要點,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