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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配合各機關團體申請於本府轄管 縣、鄉道舉辦活動,維護交通安全,特依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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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動性質與申請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之活動,指舉辦具有學術、藝文、旅遊、公益、體育等 性質而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之行為,活動舉辦原則應向該活動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後,再向本府申請路權。 (二)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擺設筵席等行為,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或「集會遊行法」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活動,免向本 府申請路權。但活動需封閉全部道路(雙向)者,仍應先向本府申 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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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路段:本府轄管縣道及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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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單位:本府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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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 (二)若有特殊情況未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活動主辦單位詳述 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三)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 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員 ,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 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括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 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 設施。 5.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及 執法計畫等)。 6.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7.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四)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須於活動舉辦七日前補送,逾 時不予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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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對同一時間、路段提出申請時,申請使用道路 之優先序位,以本府收件日期及當日收件掛號順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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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及 環境污染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與生活品質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廢止原使用許可。如違反其他法 令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宜停止其使用之必要者。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一年累計次數達二次者,本府一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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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維 護工作,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情形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 (四)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需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 (五)活動主辦單位倘需本府、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配合或代辦 事項,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交通維持、安全秩序維護等,應自行 接洽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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