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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使用縣鄉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字第1050024628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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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配合各機關團體申請於本府轄管
    縣、鄉道舉辦活動,維護交通安全,特依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活動性質與申請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之活動,指舉辦具有學術、藝文、旅遊、公益、體育等
      性質而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之行為,活動舉辦原則應向該活動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後,再向本府申請路權。
(二)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擺設筵席等行為,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或「集會遊行法」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活動,免向本
      府申請路權。但活動需封閉全部道路(雙向)者,仍應先向本府申
      請許可。
三、申請路段:本府轄管縣道及鄉道。
四、受理單位:本府工務處。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
(二)若有特殊情況未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活動主辦單位詳述
      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三)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
      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員
        ,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
        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括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
        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
        設施。
      5.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及
        執法計畫等)。
      6.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7.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四)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須於活動舉辦七日前補送,逾
      時不予收件。
六、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對同一時間、路段提出申請時,申請使用道路
    之優先序位,以本府收件日期及當日收件掛號順序為準。
七、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及
    環境污染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與生活品質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廢止原使用許可。如違反其他法
    令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宜停止其使用之必要者。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一年累計次數達二次者,本府一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道路使用。
八、其他: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維
      護工作,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情形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
(四)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需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
(五)活動主辦單位倘需本府、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配合或代辦
      事項,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交通維持、安全秩序維護等,應自行
      接洽研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