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低收入戶老人安養護業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長青字第1070460403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之主管機關:本府;受理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本府社會處
    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重度失能者。
(二)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確有進住機構
      必要者。

(三)列冊低收入戶,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
      常生活能自理者。

三、收容規定:
    申請本府公費安養護有下列情形,不予收容: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經診斷為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第一至四類者
      。

四、進住機構之標準:
(一)安養機構: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
      活能自理者。

(二)養護機構:
      1.
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者。
      2.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要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要鼻胃管、
        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三)護理機構:生活能力缺損且需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如氣切管、
      洗腎、呼吸器等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

(四)失智照顧機構:神經內科或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
      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者。
    申請本補助者,以本府訂有契約之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機構為優先,
    如有特殊事由致公立機構無法收容者,再轉介至本府訂有契約之私立
    機構。

五、資格限制:
    基於社會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者,不得
    再重複領取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

六、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
 (一)
應備文件
      1.
本府低收入戶老人安養護申請書。
      2.本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擇一檢附)。
      4.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

 (二) 申請程序
      1.
檢附上述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鄉(鎮、市
        )公所初審無誤後函送本府社會處。
      2.本府社會處收到申請資料後,轉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行失能
        程度評估。
      3.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所規定之失能程度者,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評估失能程度後,送交本府社會處核定並轉介至受委託機構,經
        機構評估符合入住標準後,辦理入住手續。

七、補助金額:
    委託安置費核計標準以受委託機構實際服務天數核計。安置日數未足
    月者,以當月實際入住日數比例計算之。

 (一) 安養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 養護、護理與長期照護機構:
       1.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二萬二千元整,受委託機構實際收費標準低於本府最高補助金額
         者,依該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撥付。具氣切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二萬七千元整。
       2.未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月補助最高
         新臺幣二萬元整,受委託機構實際收費標準低於本府最高補助金
         額者,依該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撥付。具氣切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
         幣二萬五千元整。

  (三) 失智照顧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整,受委託機構實
       際收費標準低於本府最高補助金額者,依該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撥付
       。

    受委託機構未報經本府同意,不得另立名目向家屬或接受安置補助
    個案
收費。

八、受委託機構評鑑標準:
 (一) 新申請簽約機構:
      1.老人福利機構:經評鑑成績為甲等(含)以上,服務品質績優,
        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本府得視安置需求
        與縣內機構簽訂年度安置契約。
      2.護理之家:經評鑑成績為合格,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
        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本府得視安置需求與縣內機構簽訂
        年度安置契約。
      3.長照機構:經評鑑成績為合格,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
        合區域需求,無不良紀錄者,本府得視安置需求與縣內機構簽訂
        年度安置契約。
 
(二) 年度換約之簽約依據:
      1.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甲等(含)以上,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並得受本府轉介新案。

        評鑑成績乙等者得續簽年度契約,但不再轉介新案。
        評鑑成績未達乙等經輔導並經本府評估適宜者,得續簽三至六個
        月契約,契約期間內本府應協助個案家屬辦理轉安置。
      2.護理之家:評鑑成績合格,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並得受本府轉
        介新案。
      3.
長照機構:評鑑成績合格,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並得受本府轉
        介新案。

九、安置機構辦理請退款及核銷方式:
    由受託機構依本府核准函之補助起始日起,於次月五日前依上月實際
    收住情況(如有死亡、離開機構、改列補助資格等異動一併計算),
    檢附收容名冊及請領收據送本府辦理請款手續。另十二月份之補助款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
    付者,受託機構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十、配合事項:
    接受安置補助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托機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並於二週內主動向本府申報:

 (一) 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福利身分變更核定函影本
 (二) 往生:死亡證明書。
 (三) 離開機構:需檢附離開機構證明書(需有接受安置補助個案本人、
      親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簽章)。
 
(四)轉其他機構:接受安置補助個案如欲轉住機構,原安置機構應先敘
     明原因,並檢附離開機構證明書,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可轉出。

十一、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政業務—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項下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