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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市區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字第1120372574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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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區道路維護管理,以提昇道路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處,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公所)。
三、本府排定每年四月至五月辦理實地考評各公所前年度平時道路養護執
    行狀況,並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
四、本要點考核範圍、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考評範圍原則為各公所轄管之寬度八公尺以上市區道路;無寬度八
      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評範圍。
(二)考評方式為各公所於考評日之前一周提報三條市區道路(含一條人
      行道),提報長度至少需為二百公尺以上。
(三)考評內容分為「政策作為」及「實際作為」,其考評項目及權重分
      配內容,詳附件一及附件二。
五、本要點考評小組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府工務
    處副處長及技正擔任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得遴聘府外
    道路交通專家或社福團體人士擔任,並由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
    警察局、本府交通處、本府農業處及本府工務處道路管理科各派一人擔任。
    前項考評小組由召集人召集及領隊;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派副召集人代為出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要點考評成績併入本府對各公所財政收支考核成績計算之。
七、依「彰化縣政府市區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評等結果,予以
    獎勵:
(一)第一名:為總成績分數最高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二)第二名:為總成績分數次高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為總成績分數第三高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八、歷次考評內容應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便於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