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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公路法及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等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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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彰化縣轄內車行地下道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循本程 序即時封閉車行地下道,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使車行地下道 運輸功能所遭受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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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轄管車行地下道,於發生災害或有發 生災害危險之虞時,依照本程序辦理車行地下道封閉作業。 (二)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車行地下道,未另訂有車行 地下道封閉標準作業程序者,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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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戒時機: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陸上警報或豪雨特報或相關機關(單位 )發布列為警戒區域者,或為本府維護管理單位或當地公所判定該 車行地下道屬豪雨期間易致淹水影響安全者。 (二)經分析雨量或氣象等資料,由本府維護管理單位或當地公所勘查、 認定需要者。 (三)接獲用路人、當地居民、警政機關(單位)反映,經本府維護管理 單位或當地公所勘查、認定車行地下道內積淹水水位達五至十公分 (警戒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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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封閉時機: (一)車行地下道之封閉時機:當車行地下道最低處累積水位達十五公分 (行動值)或依現地狀況檢討分析後訂定之封閉值,致影響交通車 輛通行。 (二)經本府車行地下道設備建置及維護單位或巡檢單位判定有下列情事 ,雖未達封閉行動值,仍得提前辦理封閉: 1.車行地下道結構現況或排水設施、設備測試後運轉功能不佳。 2.夜間無法辨識出車行地下道狀況時。 3.發生事故導致部分車道受阻或交通阻斷。 4.發生強烈地震、海嘯及火災且產生災情阻斷交通。 5.維護單位或巡檢單位發現異常。 6.經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虞。 7.其它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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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封閉執行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之車行地下道:由該鄉(鎮、市)公所 負責執行封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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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分工: (一)請詳車行地下道封閉任務編組表。(附件一) (二)車行地下道巡檢單位: 1.封閉作業:本縣各公所、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2.協助單位:警察、消防、醫院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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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封閉作業程序:詳如封閉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陸上颱風警報前或豪雨特 報後,公所應予判斷,依需要通知管制組待命。 (二)管制組巡檢人員巡視車行地下道有無積水情形,如淹水達警戒值( 五至十公分)或車行地下道有異樣,恐有影響交通通行之虞時,則 進入警戒時機,管制組應即時回報各鄉(鎮、市)級應變中心指揮 官,視需要通知警察機關(單位)進場協助維持交通。 (三)當淹水達行動值(十五公分)有淹水之虞,管制組經判斷有封閉必 要,應立即通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 定代理人下達封閉指令,並由各鄉(鎮、市)級應變中心要求警察 機關(單位)協助管制交通並派員布設第一階段簡易封閉設施(原 則車行地下道兩端同時布設,簡易封閉設施如警示帶、交通錐、蜂 鳴器(視狀況佈設)、警示燈等),防止用路人誤闖。並由通報組 通報工務處災害應變小組及縣級應變中心。 (四)完成簡易封閉設施後,由各公所派員辦理第二階段完整封閉設施( 如充水式或RC護欄、拒馬、交通錐、警示燈等)完成封閉作業,並 由公所於車行地下道兩端適當地點架設替代路線告示牌及指示標誌 ,必要時報告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要求後勤支援。 (五)由工務處應變小組於接獲鄉(鎮、市)級應變中心回報後,辦理行 政通報(依序發送簡訊、災情傳真、登錄網站及通知縣級災害應變 中心發布新聞),通知警廣、媒體發布封閉及繞道替代路線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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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封閉開放作業程序: (一)車行地下道封閉原因消失,車行地下道經檢查後確認安全無虞時, 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開放通車指令。檢 查項目應至少包括淹水情形降至警戒水位五公分以下、車行地下道 結構情形等構件無持續變化或受損情形。 (二)撤除交通阻絕管制設施開放通車。 (三)依規定辦理恢復通車。 (四)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人員持續現場觀察車行地 下道狀況、積水水位變化等狀況保持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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