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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石字第1010247257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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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
    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使工程順利推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所轄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但營建剩
    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得估算其處理成
    本及價值,列入工程採購之競標項目,並納入預算及工程契約書,得
    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三、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
    程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原則。若有土石方之供、需者,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主辦機關(單位)應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
    中心(www.soilmove.tw) 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時
    程等相關規劃資料。
(一)有土石方剩餘(以下簡稱出土)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二)有土石方不足(以下簡稱需土)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未達前項所列土石方數量之工程,得參照辦理申報。
四、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參據供需查詢系統撮合評估及交換對象建議,
    自行撮合交換,必要時得送交「彰化縣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管理推動
    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撮合協調。
五、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至供需查詢系統網站登錄後,應採下列方式協
    調土石方交換:
(一)上網查詢土石方交換潛在對象或參考供需查詢系統建議對象。
(二)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結果,供、需雙方均應向供需查詢系統辦理登
      錄。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工程發包後,因故無法依據
    協調結果辦理土石方交換時,供、需雙方均應將變更之結果向供需查
    詢系統辦理登錄。
六、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年度土方交換數量累積達三千立方公尺以
    上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審定,其案件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
    人員嘉獎一次、督導人員嘉獎一次。
    達土石方交換條件(出土或需土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未申
    報之土方交換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經限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案
    件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協辦人員申誡一次及督導人員申誡一次。
    維修工程,土方數量如達第三條申報門檻,工程之主辦機關應主動上
    網申報,但得不列入獎懲。另工程主辦機關施工後因變更數量達須申
    報範圍時,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上網申報,得不列入獎懲。
七、本要點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