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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434202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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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為獎勵檢舉人民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係指實際執行動物用藥查核業務之公務員、其配偶及
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以外之自然人。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偽藥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二  禁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
      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三  劣藥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第 5 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本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
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金額(以下簡稱案件金額)之
百分之二十以下,核發獎金予檢舉人;其有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併計其金
額;核發獎金最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
一  受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元,每月三十日,每
    年為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二  科罰金者,其罰金金額。
三  宣告沒收者,以新臺幣五萬元計算。
四  緩起訴者,以新臺幣五萬元計算。
五  處罰鍰者,其罰鍰金額。
六  處沒入者,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宣告緩刑、得物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
勞役,或有其他宣告事項者,仍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計算。
檢舉人於檢舉時前一年內,曾為或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者,按案件金額
百分之五十發給檢舉獎金,最高獎金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者,獎金發放以一次為限,並以第一次處分確定
後案件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 6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  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  檢舉人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
三  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  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第 7 條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具體事證向主管
機關檢舉。以書面以外之方式檢舉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
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書或書面紀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  涉嫌違法者姓名或名稱、產品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違法
    情節及所提供之具體事證。但違法者姓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不明者
    ,得免記載。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
檢舉書應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檢舉者,經主管機關通
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應由檢舉人審閱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第 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確實保密。
第 9 條
同一案件不得再次檢舉,亦不得以同案件向不同單位領取獎金。二人以上
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
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檢舉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收件時間之先後順序為準。
第 10 條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正本」
,郵寄或逕送主管機關辦理。
第 11 條
檢舉人經主管機關通知領取獎金後,應於六個月內領取,逾期視為放棄領
取獎金之權利。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