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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漁筏監理規費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0920159513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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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訂定本收費基準。
二、本收費基準分動力與非動力漁筏兩類,各規費類別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特別檢查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二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費新臺
      幣一百五十元整。
(二)定期檢查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費新臺
      幣一百元整。
(三)冊照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
      百元整。
(四)補發或換發執照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
      費新臺幣一百元整。
(五)變更執照登載事項費:動力漁筏與非動力漁筏皆免收費。
三、本收費基準經縣長核定送議會備查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