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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訂定本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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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收費基準分動力與非動力漁筏兩類,各規費類別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特別檢查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二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費新臺 幣一百五十元整。 (二)定期檢查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費新臺 幣一百元整。 (三)冊照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 百元整。 (四)補發或換發執照費:動力漁筏收費新臺幣一百元整;非動力漁筏收 費新臺幣一百元整。 (五)變更執照登載事項費:動力漁筏與非動力漁筏皆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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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收費基準經縣長核定送議會備查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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