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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新規定地價,齊一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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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準備工作 一、都市計畫範圍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分區釘樁、分割、登記: (一)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都市計畫樁,本府都市 計畫單位應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八個月內釘立並依法公告 確定後,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交地政事務所外,並 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前項作業,地政事務所於接獲都市計畫樁有關資料後,應於公告地 價二個月前,優先辦竣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但都市計畫樁有關資 料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者,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得俟公告 地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二)測量分割應包括:1 、都市計畫範圍。2 、各種使用分區範圍。3 、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界線之測量分割,並作成測量成果及註明其 分區使用類別,以為登記之依據。 (三)依據前項測量分割成果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於登記完畢 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換領書狀,並將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保留 地之類別異動電腦檔,同時通知彰化縣稅捐稽徵處註記稅籍,期求 地稅兩籍一致。 二、地籍藍晒底圖與地籍圖校對釐正: (一)應釐正之底圖,依現有之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或一千分之一或 一千二百分之一等比例尺之藍晒底圖(山地保留地、解除林班地得 視實際情形使用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底圖),訂期(即標 準日期)與地籍正圖校對正確,俾供劃分地價區段圖之作業。 (二)校正工作由各地政事務所指派測量人員校對,如發現不符情形,將 地籍描繪圖函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訂正。 (三)前項應釐正之底圖,由各地政事務所具據(一週前)向內政部土地 測量局洽借,校對後歸還該局以利管理。 三、晒製地籍藍晒圖: 按作業必需之地價分布圖、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等不同用途, 分別晒製不同比例尺之藍晒圖供用。 四、查校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住址、身分證號碼: (一)查校範圍: 1.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無法送達者。 2.國民身分證號碼欠缺或不符者。 (二)查校方法: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無法送達者,由稅捐機關依課 稅資料填註查校表,送地政事務所先行查對土地登記資料,其住址 經異動,而稅捐機關尚未辦理訂正者,依據登記資料登載之住址填 註查校表中「新住址」欄;其屬身分證號碼欠缺者,應即送戶政機 關辦理查校;其屬住址欠缺者,應派員實地訪查,並將實地訪查結 果填註於查校表「原住址」欄,再送戶政機關查校,期求正確。 五、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校對土地登記資料: (一)稅籍資料內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於校對土地卡後, 仍無法處理部分,由稅捐機關以地籍資料通報查詢聯單移送地政事 務所處理,地政事務所應即校對土地登記資料,必要時並予以查對 有關資料。 (二)前項查處情形地政事務所應通報稅捐機關。 六、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一)應調查之資料: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 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 他影響因素等項。 (二)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其中土地使用 管制資料,都市土地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工務)單 位查詢;非都市土地則查閱土地使用編定圖,必要時並查閱土地 登記資料;另外土地改良(分為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其他 改良)資料,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工務)單位查詢 。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七、調查地價實例: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 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一)地價資料之蒐集: 1.各地政事務所應指派地價人員依照下列方法調查土地買賣、交換 、標售、拍賣、讓售、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 (1)依土地現值申報書,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 經紀人員、地政士等調查土地買賣、交換、設定典權等價格資 料。 (2)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等價格資料。 (3)向當地法院調查房地買賣、租賃之公證登記價格,與不動產之 拍賣價格資料。 (4)向金融機關調查有關不動產抵押之估價資料。 (5)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經紀人員調查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 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6)向稅捐機關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料。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應先查明是否屬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 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 (1)急買急賣。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法院拍賣。 (8)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9)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0) 人為哄抬之交易。 (11) 其他特殊交易。 3.買賣實例應依下列事項逐一詳予查證確認後,就買賣實例價格進 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1)交易價格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2)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3)實例狀況。 4.地政事務所地價課長或主辦人員,應經常注意新聞媒體刊載之房 地出售、出租、頂讓及預售房屋之分類廣告,並視需要派員前往 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價動態。 (二)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 表,並註明調查日期及加蓋職名章。 (2)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彰化縣實施 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2.審核: (1)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月彙整一次,送由課長、主 任審核,並加蓋職名章註明審核日期;地政事務所主任得授權 課長核定之,惟授權核定之地政事務所主任應每月抽查一次, 其抽查件數以該月所調查實例件數五分之一為原則。 (2)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 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核 ;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即另行派員複查,經複查後認為原 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職名章並註明 複查日期,反之應重製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估價表一併送核 。 3.整理: 審核確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鄉、鎮、市為單 位,按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 1 起逐年編流水號;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八、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 (一)以鄉(鎮、市)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地價分布 圖,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左: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依照本府所訂之「調整至估價 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指辦理重新規 定地價作業當年之九月一日,例如辦理九十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作 業時,則應調整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之地價。 2.由作業單位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依下列二種方式,擇 一辦理: (1)於分布圖上相關或適當位置加蓋方形戳記,並將實例之編號及 單價填載於戳記內。 例如: ┌───┬────┐ │編號 │單價 │ ├───┼────┤ │ │ │ ├───┼────┤ │ │ │ ├───┼────┤ │ │ │ └───┴────┘ (2)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註記於三角形小紙片,再將紙片尖端黏 貼於分布圖上相關位置。 例如: / \ / \ / 編號 \ /── ──\ / 單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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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正式工作: 一、實地勘查檢討及劃分地價區段: (一)區段劃分之方法: 1.由承辦人員攜帶地籍藍晒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 勘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 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 、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藍晒圖 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 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 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 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 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 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 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2.地價區段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列 規定處理之: (1)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 ,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就具有顯著 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 區段,其劃分原則如左: A.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B.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起訖 ,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區段。 C.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由各鄉(鎮、市)主辦人員、課長及 主任視實際情況擬定,經地政局複勘後決定。 D.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者 ,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2)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 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其 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之宗地深度 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以臨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該筆土地 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區段,或再增加後 面一筆。 (3)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 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3.地價區段界線,應以道路、溝渠等自然界線或使用分區、編定使 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4.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影響地價 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 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承辦人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 (3)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 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不同 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4)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筆加以圈劃,作 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多,儘量避 免單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與毗鄰土地 顯著不相當,且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5)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必然相差甚鉅, 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6)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7)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 之非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 之地價區段,應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 價區段。 5.複查(抽查)地價區段: (1)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之地區,應會 同承辦人員前往實地複查。 (2)課長每年應抽查所轄地價區段並記錄備查,其抽查比例應不得 低於十分之一。 (二)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用表格式及填寫 說明詳如本府訂頒「彰化縣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三)繪製地價區段圖: 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地政事務所應依下 列規定繪製地價區段圖二份,地價區段略圖一份(供評議時說明用 ): 1.用圖: (1)地價區段圖:以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一千分之一、一千 二百分之一地籍藍晒圖繪製為原則,山地保留地、解除林班地 、海埔新生地得視實際情形,使用適當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予 以繪製。 (2)地價區段略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事務所自行斟酌實情繪製 ,每鄉(鎮、市)以繪製一圖為原則,但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 地應分別繪製。 2.繪製方法: (1)地價區段圖以地籍圖繪製或電腦產製。 (2)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中,如 同一街道劃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區段者,應在區段與區段間劃明 界線,並以箭頭「↑‧↓」表示各區段之起訖。 (3)區段號:以鄉(鎮、市)為單位,自左上角往右下角由上而下 編列,又區段號碼應加蓋於各區段之適當位置;繁榮街道路線 價區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 紅色單圈「○」表示。 (4)區段地價:每一區段之上期地價,一律用藍色戳記加蓋於區段 號公告地價(公告現值)等字之下方,當期所擬訂之地價,以 紅色戳記加蓋於上期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之下方,經評議修 正之地價,以黑色戳記加蓋於擬訂公告地價(現值)之下方, 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大小應力求與區段號碼之大小相稱 ,其格式詳如附件一之一。 (5)地價區段圖應註明主要街道及重要公共設施位置與名稱。 (6)區段圖之校對及用印:區段圖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於 該藍晒圖背面由承辦人員蓋職名章,經地政事務所課長、主任 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局主辦人員、地價課及局長等核章。 (7)區段圖摺法: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準,並於摺妥後之 正面加貼圖籤,其格式詳如附件一之二。 二、估計區段地價: (一)估計有買賣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買賣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已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土地正 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 價估價報告表。 前項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由 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 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買賣實例為一個 時,以該買賣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二)估計有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 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三)估計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1.地政事務所應依據內政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地 字第八三七三八一八號函頒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之 製作及應用方法」及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 092 0060833 號令訂頒「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作轄內各鄉 (鎮、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 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已依前二目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 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 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 價。無法選取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 鄰近使用性質類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估計區段 地價之過程及決定區段地價之理由,應填載於區段地價估價報告 表。 (四)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之,其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之: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達 個位數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 未達十位數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位數, 未達百位數四捨五入。 4.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千位 數四捨五入。 5.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數, 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六)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 方式如左: 1.同一鄉(鎮、市)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課長或承辦 人員負責協調處理。 2.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鄉(鎮、市)間之平衡,應由課長負責協 調處理。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地政局負責召開協 調會或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與毗鄰地政事務所協調處理;毗鄰縣市 間之平衡於必要時,報請內政部派員協調處理。各地政事務所應 將協調結果作成書面記錄送府備查。 (七)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如本府函頒「彰化縣實施地 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三、召開公告地價說明會: 說明會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說明會召開時間應在本府訂頒之工作進度表規定期限召開完竣。 (二)各地政事務所應就轄區舉辦說明會。 (三)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除函知有關機關團體外,應事先於鄉(鎮、 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歡迎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 係人踴躍參加;備有廣播系統之地區,請村(里)幹事適時廣播, 廣為週知。 (四)說明會之參加對象除轄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關係人外,原則 上應包括下列團體或人士: 1.本縣地政士公會。 2.本縣建築師公會。 3.專家學者。 4.鄉、鎮、市長。 5.村、里長。 6.地方民意代表。 7.地價評議委員。 8.記者。 9.行政機關代表。 10.其他相關團體代表。 (五)辦理單位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有關 法令規定及最近一年來地價動態暨地價區段範圍調整情形,並於會 場發送有關宣導資料,供民眾瞭解。 (六)民眾或團體對於地價所提意見,請其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敘明 具體理由。 (七)民眾或有關機關團體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並研提處理方 法併同說明會紀錄,送交本府審核,供作向評議會簡報資料暨地價 評議會評議時之參考。 四、向地價評議會簡報: 各地政事務所於辦竣說明會後,應彙整下列資料,供本府於地價開始 評議前,向地價評議委員會簡報: (一)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表 。 (二)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相鄰鄉、鎮、市間及市、縣間地價情形。 五、編造評議圖表: (一)依據送請各級主管審核後所劃分之地價區段暨所估計之區段地價及 向地價評議委員會簡報後之公告地價(現值)調整方案,編造評議 圖表,並詳加校對後,以鄉(鎮、市)為單位裝訂成冊,經課長、 主任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局主辦人員、地價課長、局長等核章。 (二)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二之一至之三。 六、評議及報內政部備查: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 或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送由本府提交本縣地價 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時應準備之資料如左: 1.地價區段圖二份。 2.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含簡圖)二十份。 3.地價區段略圖一份。 4.○○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地價比較分析表(格式及 計算公式詳如附件三之一至之二)。 5.○○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情形與○○公告土地現值比較分析表( 格式及計算公式同上)。 6.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公告地 價比較分析表。 7.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情形與○○公 告土地現值比較分析表。 8.○○年公告地價(現值)最高(低)地價表。 9.每一地價區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除 外)應檢齊下列相關資料: (1)地價區段勘查表。 (2)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3)買賣實例調查估價報告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以上每一地價區段之資料,應按上開順序裝訂。 (一)報內政部備查: 1.本府於地價評議結束後,應作成紀錄並於土地地價(現值)評議 表封面應加蓋印信並敘明「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 議評定」字樣。 2.地價評議結束後七日內,應將下列資料函報內政部備查: (1)會議記錄。 (2)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含簡圖)。 (3)○○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公告地價比較分析表。 (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公告 地價比較分析表。 (5)○○年公告地價(現值)最高(低)地價表。 3.評議結果經內政部備查後,本府地政局應將核定之地價區段圖及 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各一份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 七、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地政事務所應依備查結果按「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 範」之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經承辦人 員校對、課長複核,主任核閱無誤並逐級核章後,據以計算宗地單位 地價,並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宗地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元表示,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應依本府函頒「彰化縣繁榮街道路線 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則」之規定計算。 (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 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八、編造公告地價表: (一)地政事務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土地登記複丈 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之格式列印公告地價表,經承辦 人員詳細校對無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並按鄉(鎮、市)別裝訂 成冊,送由本府加蓋印信,作為公告閱覽及分送有關機關之用。 (二)公告地價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四之一至之四。 九、列印空白地價申報書 由地政事務所視實際需要印製,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用,其格 式及填寫說明詳如附件五之一至之二。 十、公告地價 分別於本府及各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公所之公告欄或明顯處所 公告之。 十一、受理申報地價並列印土地歸戶清冊 (一)設置地價申報處或閱覽處: 1.設置地點: (1)設於土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 (2)土地所有權人戶籍不在本縣者,設於縣治所在地之地政事務 所。 2.陳列資料:公告地價表、地價區段圖。 3.備用文件:地價申報書收件簿(用表及格式詳如附件六之一至 之三)、空白地價申報書、申報地價委託書(用表格式詳如附 件七)及其他必需資料、用具等。 4.地價申報處或閱覽處設立期間:三十日(星期例假日不受理申 報,但申報終日如遇例價日則順延至次日截止受理),期滿後 裁撤。 (二)接受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1.受理方法: (1)在地價申報處受理申報。 (2)郵寄收件。 2.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間:公告地價之次日起三十日(星期例假日 不受理申報,但申報終日如遇例價日則順延至次日截止受理) 。 (三)受理地價申報書時之處理方法: 1.土地所有權人應按戶填報地價申報書。 2.委託他人代辦申報地價者,應附繳委託書。 3.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 4.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 共有人申報地價。 5.法人所有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6.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 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7.受理之地價申報書,應予編號摯發收據,並按收件先後順序登 記於收件簿。 8.當日所收之地價申報書應分析申報情形,並於歸戶清冊銷號, 不得稽延積壓或遺漏。 9.受理地價申報書時,應注意事項: (1)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對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姓名、國 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應予檢查,如有漏誤、 或未蓋章者,應請當場補正或補填,如係受託人送來者,應 請受託人設法補正。 (2)地價申報書之單位地價,應以正楷大寫,按宗填報每「平方 公尺」單價,以新台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部分四不捨 五入,但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角」 位。 (3)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所申報之地價,如低於公 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財產 之合法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執照、寺廟登記證、派下全員證 明及鄉鎮公所備查文件、法院設立證明文件。 (4)地價申報期間土地所有權已移轉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A.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原所有權人尚未申報地 價者,得由新所有權人於申辦移轉登記完畢後辦理申報地 價,惟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不予延長。 B.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如原所有權人業已申報 地價者,即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C.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已買賣,而尚未申辦移轉登記者,原 則上仍由原所有權人申報,如其不願申報者,得由承受人 附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代予申報,但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 (5)地價申報書不得塗改、挖補,如有填寫錯誤,應請土地所有 權人在塗改處加蓋印章。 (四)列印土地歸戶清冊: 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地價作業時,由地政事務所自行以電腦 系統查詢,必要時列印土地歸戶清冊或地價申報書供其申報參考 。 十二、核定申報地價 (一)受理之地價申報書由各鄉(鎮、市)承辦人員初審申報地價後, 經主辦地價課長複審轉陳主任核定,並分別加蓋職名章。 (二)地價申報書依法核定後,應保存原件,並將非按公告地價八折申 報之地價申報書影印一份彙送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更正電腦申報地 價檔。 十三、低報地價之處理 (一)凡經審查核定屬低報地價之土地,應即據以編造低報地價土地清 冊。(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八之一至二) (二)實地調查並編造調查報告表(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九之 一至二):由本府地政局會同工務局、財政局、地政事務所等機 關派員實地勘查,並將調查結果逐項查填後,擬具「擬予收買」 或「擬不予收買」意見簽報核定。 1.經核定應予照價收買者,應即依照收買程序辦理,並以公告地 價為照價收買土地之申報地價通知稅捐機關。 2.經核定不予照價收買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機關。 十四、核定申報地價轉檔 (一)查填公告地價: 依公告地價表異動電腦檔。 (二)查填申報地價: 1.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予以異動電腦檔。 2.私有土地非按八折申報者,依其申報地價異動電腦檔。 3.私有土地按八折申報者,依其申報地價異動電腦檔。 4.其餘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之八折為其申報地價予以異動電腦檔 。 十五、整理裝訂地價申報書 由地政事務所按鄉(鎮、市)別以收件號順序整理裝訂。 十六、稅地特別調查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七、成果統計 成果統計,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成果統計表四種,均以鄉(鎮、市)分別辦理編造統計表各二份 ,一份留存地政事務所,另一份送由本府地政局編造縣總表。 (二)重新規定地價地目別面積地價統計表,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 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以當期「公告地價」,檔辦理統計(用 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十)。 (三)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戶數統計表(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十 一),除私有部分按土地歸戶清冊辦理統計外,至於公有部分可 參酌稅捐機關電腦資料辦理。 (四)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面積、筆數、地價一覽表(用表格式及 編造說明詳如附件十二之一至二),除公告地價以區段地價辦理 統計,至於面積、筆數之總和,應與重新規定地價土地面積、筆 數一覽表所列數字相同。 (五)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情形一覽表(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 件十三之一至三),應申報地價總戶數應與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戶 數一覽表內私有土地總戶數相符,至於筆數應以持分筆數辦理統 計。 十八、編印工作報告書: 針對本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所遭遇之各項困難及作業過程撰寫 工作報告,並就相關優缺點進行檢討及研提改進意見,作為下次舉 辦重新規定地價時之作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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