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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審核作業,訂定本作 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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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依本規定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補助總金額, 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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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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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 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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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設籍彰化縣,領有彰化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 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五)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在彰化縣行政區域內者。 (七)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 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用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財產, 且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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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應具備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至本府提出申請: (一)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申請表。 (二)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計點標準表。 (三)申請人、配偶、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同住者之所得稅暨財產歸 戶證明。 (四)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五)申請人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六)彰化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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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房屋租金補貼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坪二百元,最高補助七坪,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 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二坪,並以租金總額 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助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七坪,並以租金 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申請補貼金額低於前 項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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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准房屋租金補貼者,應於每年本府公告申請期限內提具相關資料供 本府復查,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貼。但最長補貼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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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租金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 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彰化縣。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喪失第五點所定補貼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買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 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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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內,面積、租金、地址變更、延長或終止 租賃契約時,應於變更或終止後一個月內,立即陳報本府,經審核後 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貼額度或停止補貼,否則廢止原核准補貼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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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本府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其所購置之住宅應在本縣轄內: (一)設籍彰化縣,領有彰化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證明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 戶於向本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 尚未全部清償者。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 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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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至本府提出 申請: (一)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表。 (二)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 (三)申請人、配偶、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同住者之所得稅暨財產 歸戶證明。 (四)申請人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五)彰化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影本。 (六)貸款餘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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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及補助方式,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本府公告申請期限內提具 相關資料供本府復查,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貼,最長不超過十 五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 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 之差額。 (四)補助方式:本府每半年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者帳戶。符合第十 二點規定並經本府核定補貼之申請者,於本府撥款作業期間,憑 每期繳款證明,詳列貸款額度及貸款利率,請領補助。 (五)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變動時,以該月月初貸款利 率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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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 住宅、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載之虞,經向本 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關或郵局同意後核准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不高於原 核准貸款餘額及賸餘期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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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 貸金融機構或郵局: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離彰化縣。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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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 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登記後二週內主動告知本府及承貸金融機構 或郵局。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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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規定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 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 程序。合格申請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彰化縣身心障礙者房 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積分相同 者,由本府以抽籤方式決定。 (三)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發給補助 之起始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四)房屋租金補助款,本府每月進行撥款審核作業,於次月十日前匯 入申請者郵局帳戶。房屋貸款利息補助款,本府每半年進行撥款 審核作業,於次月十日前匯入申請者郵局帳戶。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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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依年度預算核定補貼戶 數,並由本府擇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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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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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本規定所需書表,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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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本規定奉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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