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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道 路維護及管理工作之管線資料品質,並使申請單位辦理管線施作及圖 資更新維護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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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管線:係指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水利設 施、輸油輸氣、綜合(寬頻管道)等八大類管線。 (二)路權單位:係指辦理本縣轄內之縣道、鄉道、市區道路、村里道路 或產業道路等各級(類)道路之挖掘管理相關業務之權責機關或單 位。 (三)申請單位:指施設各類公共設施管線進行營運、維護等業務之事業 單位。 (四)圖資:係指以測量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位相關係,並以紙本 或數值化檔案方式呈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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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路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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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申請於道路上進行管線設施之新設、變更、遷移、報廢、更 新及維護工作時,應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調查及測量, 申請單位可採用全測站(Total Station) 法,或衛星定位測量( GPS/GNSS)法,以提供「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相關應用,其施作 規定如下: (一)全測站(Total Station) 法 1.各類孔蓋及管線位置資料(包括位置坐標、管線及孔蓋種類代碼 等資料)直接記錄於記錄器內,並引用本府佈設之地形圖測繪控 制點、內政部之三等衛星控制點(含)以上或經本府核定公告之 控制點作為量測引用之依據。如有採用導線測量進行補點時,須 將位置明確標示(包括轉點計算所有之方位角及距離資料),並 製作點之記號。 2.導線測量之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 TWD97 或 TWD97(2010)二度 分帶坐標系統;高程坐標以採用 TWVD2001 高程控制系統為宜。 3.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每測站正倒鏡二測回以上,觀測值之誤差不 得超過十秒。 4.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部份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10”√N( N 為導線總點數),位置閉合差需小於一萬分之一方可使用。 5.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及管線路徑(含管線起末端 、轉折點及分支點)。 6.相關測量點位均需測量平面坐標及高程。 7.孔蓋中心坐標施測成果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 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容許誤差正負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份之特 殊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五十公分。 8.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由 已知控制點所佈設之導線點,採間接高程之施測,其高程施測成 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9.孔蓋、管線及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須包含坐標、間 接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二)衛星定位測量法 1.採衛星定位測量法作業者,應按「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作 業規定進行施測。 2.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及管線路徑(含管線起末端 、轉折點及分支點)。 3.相關測量點位均需測量平面坐標及高程。 4.孔蓋中心坐標施測成果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 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容許誤差正負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份之特 殊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五十公分。 5.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由 已知控制點所佈設之導線點,採間接高程之施測,其高程施測成 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6.孔蓋、管線及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須包含坐標、間 接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7.上述之測量定位作業得以符合內政部規定之衛星定位測量方式( 需採用測量等級之儀器,包括天線、接收器及記錄器等)進行。 衛星定位測量之點位坐標得採套合方式轉換至 TWD97 或 TWD97 (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上,惟轉換後之成果仍應符合前述之 各項測量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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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需保留原始資料並制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 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由申請單 位或測量技師簽證保障資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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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於施工作業過程中,須拍攝施工現場數位相片,並以 .jpg 檔儲存,每張相片檔案不得超過五○○ KB,且拍攝文字及測量數字 部分需清晰顯示內容,不得模糊難辨),數位相片以能清楚清楚展示 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為主。拍 攝需分為開工前(現況)、施工中(含交通維持、道路切割面、挖掘 機具、挖掘深度測量、管線佈設)及完工後(含回填復原、劣實機具 、取樣會簽)等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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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府管線資料庫之屬性資料規定格式,由各申請單位至少針對屬性 資料之必要項目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之屬性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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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作完成之成果資料應進行圖資更新維護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將外業測量之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並數化,並以本府所指定之公布 基本地形底圖進行套疊檢核,以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依本府管線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進行各申請單位屬性資料格式設 定及資料內容之建置工作,並與外業測量值轉換之數位化成果建置 聯結。外業施工之規模若屬非必要測量之作業(如抽換、檢修、用 戶接管在十平方公尺以下等),則由申請單位於完工時申請時提供 說明,並由路權單位核判圖資更新作業之必要性。 (三)圖形檔之每一屬性註記均需能對應在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料 ;而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也只對應圖形檔中之一個屬性註記 。 (四)屬性資料的檢核動作必須確實,可使用程式偵測可能之人為誤差, 並修正檢核之。 (五)經檢核完成之圖形及屬性檔,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 (GML) 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於工程完工時由系統提供之圖資更新 功能界面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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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於完工時除相關竣工書面資料外,並應製作下列檔案內容, 上傳至本縣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於辦理申報完工及結案程序,併 同竣工資料送路權單位備查。 (一)測量成果檔案:例如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 管線測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相關資料直接壓縮成 .rar 或 .zip 之壓縮檔案,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直接透過系統上傳。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製作 .jpg 格式),除依各路權單位規定繳交 外,並挑選具代表性數位照片,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直接透過系統 上傳,並註記基本說明。 (三)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GML 格式)製作標準交換檔 ,並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其他竣工規定之相關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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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須保障圖資品質,主管機關得隨時予以抽查,如發現資料未 上傳或有缺漏、錯誤、不符測量精度要求者,並得通知申請單位自行 補測或補正相關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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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係為各申請單位提供圖資並數值化後建立,使 用人引用時,仍應查證,必要時亦須辦理試挖作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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