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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之照顧,進 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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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補助申請要件規定: (一)新生兒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 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 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三)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 申請人除需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外,另需具備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始 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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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金額: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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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新生兒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 月內,備妥申請表、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於 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提出申請,逾期視為 放棄權利。 (二)凡符合本要點資格之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 之一,並檢具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申請。 (三)凡符合本要點資格之新生兒父或母為申請人;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 時,得委託辦理,被委託人應攜帶已填妥之委託書、申請人及被委 託人身分證辦理。被委託人可為新生兒三親等內之尊親屬(父母、 祖父母、曾祖父母、伯叔姑、舅父、姨母等)。 (四)凡符合本要點資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由戶政事務所立即發放生育 補助金。 (五)新生兒於國外出生,且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應檢附出生證明 書或足茲證明出生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新生兒出生六個月內提 出申請。若新生兒父母於國外委託辦理時,免附駐外單位簽証授權 書。 (六)若有不符合資格者,申請者得檢附申復表、申請表及含詳細記事之 戶口名簿逕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 (七)若有偽造文書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本府社會處應通知受領人繳 回生育補助金額。 (八)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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