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之照顧,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生育補助申請要件規定:
符合下列規定者,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補助:
(一)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設籍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申請時仍設籍於本縣。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且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前一年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縣且中途未遷出。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者,生父視為前項所稱新生兒之父。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第一項所稱新生兒父或母。 |
| 三、 |
補助金額:
(一)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前(不含當日)出生,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二)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含當日)出生,依申請人生育次序提供生育補助,第一名補助三萬元、第二名補助五萬元、第三名(含以上)補助八萬元。 |
| 四、 |
四、生育次序之計算:
(一)第二名或第三名(含以上)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父或母所從出,且依出生次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含以上)之子女。
(二)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
| 五、 |
申請事宜與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之新生兒於本國出生,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新生兒已辦理出生登記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二)申請人之新生兒於國外出生,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新生兒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由受託人申請,並應檢附委託書。受託 人應為新生兒三親等內之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伯叔姑、舅父、姨母等);如新生兒於國外出生,受託人免附駐外單位簽證之委託書。
(四)申請人如皆因死亡、失蹤等因素,而無法提出申請,得由新生兒之監護人提出申請。
(五)凡符合本要點資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由戶政事務所立即發放生育補助金。
(六)若有不符合資格者,申請人得檢附申復表、申請表、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影本等,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經本府評估有理由者,得由本府社會處專案辦理核定補助並撥入所附之金融機構帳戶。
(七)申請人如有以偽造文書、詐欺等不正當方式申領本要點補助者,除應負之法律責任外,由本府社會處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
(八)如有同一新生兒重複請領,或不符本要點申請資格者,由本府社會處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生育補助之實施至所編預算經費用罄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