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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助字第1040301699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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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社會救助金之運用,發揮救
    助功能,改善民眾生活,特設置彰化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
    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設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
    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款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
    書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工商企業代表一人。
(三)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二人。
(四)宗教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由縣長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擔任,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有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八、本府在台灣銀行彰化分行設置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管理機關,並受
    本會之監督與查核。
九、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中央補助款」為不得動用補助款本金,惟得就其孳息
    部分運用之。
十、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捐款人(單位)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四)本會所通過及其他有關社會救助福利事業。
(五)辦理本專戶業務所需之行政費用。
    本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最高以百分之四為限。
十一、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三、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
      支給。
十四、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