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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社會救助金之運用,發揮救 助功能,改善民眾生活,特設置彰化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 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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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設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 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款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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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 書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工商企業代表一人。 (三)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二人。 (四)宗教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由縣長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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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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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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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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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擔任,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有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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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在台灣銀行彰化分行設置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管理機關,並受 本會之監督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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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中央補助款」為不得動用補助款本金,惟得就其孳息 部分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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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捐款人(單位)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四)本會所通過及其他有關社會救助福利事業。 (五)辦理本專戶業務所需之行政費用。 本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最高以百分之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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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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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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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 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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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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