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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水道字第1090342630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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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彰化縣公共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新建、增建、改建及既有建築物之預設或聯接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用戶排水設備審查申請案件應符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下水道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彰化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三)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四)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五)建築技術規則。

(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七)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八)水污染防治法暨施行細則。

三、本作業程序之適用範圍為彰化縣公共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適用對象為彰化都市計畫區、二林都市計畫區、員林都市計畫區和美都市計畫區鹿港福興都市計畫區、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彰化市、和美鎮)及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彰化市八卦山地區)範圍內之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

於建造執照取得後、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審查,及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須辦理竣工查驗。

四、前點適用範圍內,如申請位置屬污水管線已達施工及接管地區,申請人(設計單位)於設計審查作業階段前,應進行污水管線套繪,並依據管線套繪結果進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該設計內容原則避免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前項所稱地區,依本府(或代辦機關)發包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實際施作位置為準。

五、第三點適用範圍及對象內,免辦理審查及查驗之建築物如下:

(一)申請為雨遮、陽台、雜項工作物等類似用途,無產生污水者。

(二)既有建物申請增、修、改建,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二章檢討,無須再增加設備者。

六、建築物內用戶排水設備應由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之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

七、申請人(設計單位)應檢附之圖說與文件:

(一)設計審查:

1.彰化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預設暨聯接申請表(污水-表一)一式四份。

2.彰化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預設暨聯接專業技師簽證報告(污水-表二)一式四份。

3.彰化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預設暨聯接檢核表(污水-表三)一式四份。

4.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預設(聯接)設計書圖一式四份。

(二)變更設計:

1.檢附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資料,一式四份。

2.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預設(聯接)變更設計書圖一式四份。

3.設計審查核備函及許可之前案書圖一式二份。

(三)竣工查驗:

1.檢附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資料,一式二份。

2.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預設(聯接)完工書圖一式二份。

3.屬聯接完工者,應檢附彰化縣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聯接完工資料卡(背面附壹層平面圖,註明建築基地至污水下水道聯接口位置及周圍道路)(污水-表六)一式二份。

(四)污水管線套繪:檢附彰化縣政府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套繪申請表(污水-表七)一式二份。

八、涉及本作業程序之相關書表格式及流程圖等文件同步載於本府水利資源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