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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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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 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本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1 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於每年五月造冊送請 鄉(鎮、市)公所(身心障礙學生請特別註明)依規定日期按學 區通知入學就讀。 2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小新生入學不得招收未滿六足歲之兒童, 但如符合特殊教育法之相關資格規定者,得依法申請辦理提早入 學。 3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 理;如有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情事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4 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班級、座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 生一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九月底前報送本府核備。入學 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5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但外籍學生(非 僑生)及身心障礙、學習遲緩學生檢附公立醫療機構開相關足以 證明之文件或特殊情事者,經報本府核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6 僑生、港澳來臺學生、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各依有 關規定辦理。 7 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家 長或監護人所居住之村里長協調鄉(鎮、市)戶政機關辦理戶籍 登記。 (二)學號: 1 兒童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當 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位數,一 ○○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人以上者編四位數。例 如:某國小於九十二學年度招收的一年級新生五六三人,其學號 自九二○○一號編起,編至九二五六三號止,國小一年級新生學 號編製如下參考表: 2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備,不得變更。 3 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唯學校填報有關 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筆註明。 4 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及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 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學生轉出後再轉回原校者,得編 入原班級就讀。 (三)輟學: 1 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應報本縣各鄉(鎮、市)強 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處 理;並依國民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規定通報。 2 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當其學生一年級逾十五歲者,二 年級逾十六歲者,三年級逾十七歲者輔導其就讀國小附設補習學 校。 (四)復學: 1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度 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2 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 就讀。 3 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轉學: 1 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並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 入學校報到。 2 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資料,應於三日內將入學回 覆信函填妥寄達或傳真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 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3 轉出學校再將學生學籍紀錄表正本及學生輔導記錄本,以郵政掛 號函寄轉入學校,原學校應留影本以備查。如有未報到者,轉入 學校應主動查訪協助其就學。 4 因受監護人、扶養親屬凌虐或其他特殊個案之學生,經本府同意 轉學者,可免辦理戶籍遷移。 5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時,應辦理轉出(以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管理局出境日期為轉出日期);其相關學籍資料正本由原 就讀學校保留。 (六)成績: 1 各國小學生成績考查應依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之。 2 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領域 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領域辦理評量, 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 ,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3 請假期間之學習評量,得以多元化評量方式代替紙筆測驗。 4 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 (七)學籍資料: 1 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並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 2 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國 小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3 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須正楷填寫,學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錯誤 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 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 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 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止,並入檔至肄業學生資料。 5 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 出具肆業證明書。 6 同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期間,不得同時擁有兩校以上之學籍,其 範圍包括各公私立國小、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學校及國外學校。 7 各校應依照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及電子資料交換 最新版本」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予詳細填寫,以備查考, 並永久保存、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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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畢業生一覽表、畢業生名冊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一覽表及畢業生名冊: 1 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各校應於當年七月底前按班級造報畢業生一 覽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函文送本府核辦,並永久保存。 2 畢業生名冊,按班級編列,各國小應於當年六月初,按學區造列 名冊各四份,一份存校,三份送就讀國中或承辦分發之國中辦理 。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私立學校 除外。 2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學校校名中之一字為文號。( 例如彰化縣彰化市平和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畢(修)業證書為 (92)彰平畢(修)字第 001 號)。 3 填寫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清 時,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4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各欄其須填寫者,除可套印外,均須用筆 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5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上冠以學校全銜名稱, 並以其下加蓋校長簽字章(簽字章可套印)。校印蓋於中華民國 年次之上。 6 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僑 生則加註祖籍省市。 7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舉行畢業典禮當天發給。 8 畢業證書填發日期為學校畢業典禮日期(六月○日)。 9 如原任校長調職,由兼任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上應署名代理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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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發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等事項,由各校自行 辦理。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1 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 申請補發證明書,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 影印本乙份留存,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予以辦理。 3 證明書各欄均須詳細填寫,除可套印外,均須用筆以黑色墨水正 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4 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 校全銜。其字體不得小於四號印刷體字,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 國年次上之。 5 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 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回銷毀。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 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 身分證正本(繳驗)及影本一份留存,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 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 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2 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存校備查。 3 畢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右上方空 間位置上,蓋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4 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下: (1)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2)更正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5 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 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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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照下列 規定之方式辦理: 1 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2 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與封底與學籍記錄表件大小,裝訂成冊後 ,並詳細書明年屆、學年度、學號、名稱等,如下附圖: ┌───────────────┬──────────┐ │第一屆(XX學年度)○○○○○一│○○一○○(第一冊)│ ├───────────────┼──────────┤ │第一屆(XX學年度)○○○一○一│○○二○○(第二冊)│ └───────────────┴──────────┘ 3 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本名冊(入學、畢業或修業)應予 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4 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教學)組長、教務 (教導)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又於在職期間,如 有保管不當、散失,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辦理,作虛偽不 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5 各國小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 報。 6 本府對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永 久存查。 7 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本府協 助予以重建。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國小學籍管理 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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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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