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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11918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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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
    等相關事項,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彰化縣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第四條及彰化縣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彰化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
    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所主管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設
      立、改制、廢止之審議監督事項。
(二)本府所主管之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許可、設立、
      改制、廢止之審議監督事項。
(三)其他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及監督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本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
    產生。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參與本府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五、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均由主席主持之。
    本會召開會議得視必要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事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有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但提案應
    有三位以上委員之連署始得提出。
七、本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
    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學校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
    及物品。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八、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
(三)參與其所監督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本會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