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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並辦理補救教學 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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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縣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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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原則: (一)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遵循行政程序規範,並由學生徵得家長之書面 同意後自願參加,不得以強迫方式行之。 (二)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科目。 (三)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得超過五 天,每學期以 85 節為限,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五)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不可另收教材或 講義費,且不應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六)學校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再以施行為妥。 (七)教師授課鐘點費:校內教師每節授課鐘點費為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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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費及用途: (一)各項鐘點費收費標準計算方式:該項鐘點費×該項鐘點費上課總節 數(以該期授課節數上限為計算上限)÷0.7 ÷(當年度法定編班 人數-3) ;總收費為為前述各項鐘點費收費標準總和。 (二)家境清寒或身心障礙學生,學校得斟酌情況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 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餘額得作 為教學設備及業務費、學生獎勵、行政管理及加班費等支出。 (四)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計畫執行完成為原則,不得再 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經費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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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辦理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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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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