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358304A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提升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並辦理補救教學
    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縣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
三、辦理原則:
(一)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遵循行政程序規範,並由學生徵得家長之書面
      同意後自願參加,不得以強迫方式行之。
(二)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科目。
(三)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得超過五
      天,每學期以 85 節為限,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五)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不可另收教材或
      講義費,且不應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六)學校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再以施行為妥。
(七)教師授課鐘點費:校內教師每節授課鐘點費為 400  元。
四、收費及用途:
(一)各項鐘點費收費標準計算方式:該項鐘點費×該項鐘點費上課總節
      數(以該期授課節數上限為計算上限)÷0.7 ÷(當年度法定編班
      人數-3) ;總收費為為前述各項鐘點費收費標準總和。
(二)家境清寒或身心障礙學生,學校得斟酌情況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
      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餘額得作
      為教學設備及業務費、學生獎勵、行政管理及加班費等支出。
(四)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計畫執行完成為原則,不得再
      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經費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五、各校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辦理本活動。
六、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