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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彰化縣國民小
學暨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減班超額教師之輔導介聘作業,依
據教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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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額教師係因學校減班、裁併校(班)或教師編制員額調整等因素,
且扣除退休、辭職、資遣及其它人員異動後,現有編制內合格教師人
數仍超出教師員額編制標準之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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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額教師數應依核定普通班、各類別特教班、各類別幼兒園所需教師 數分別核算;普通班與各類別特教班、幼兒園之教師調整,應以具有 各該階段類別合格教師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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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職停薪之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須能於
當年度八月一日申請復職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才可納入超
額教師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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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訂定符合學校情況之「超
額教師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且得依教評會之決議,
向本府申請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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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若因評估、管控不佳造成超額教師,如最近五年內學校自行需求
進用正式教師(不含本府教育處輔導介聘之超 額教師)、或於縣
內介聘時未提出遇缺不補以致無法管控缺額、或同意特教班教師(含
附設幼兒園教師)轉任普通 班教師(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因轉任
而產生超額教師亦同)等,相關人員(調離本職者亦然)將追究責任
嚴以處,不得異議,且該校之超額問題由各校自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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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額教師輔導介聘由本府依各階段類別開缺優先輔導介聘。超額教師
應填具「彰化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超額教 師申請輔導介聘積
分表」,其積分採計比照「彰化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
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辦理,於縣內介聘積分審查時間內提出申請,
並請學校於當年度五月一日函報申請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名單至本府教
育處,逾期不予受理;若損及超額教師權益時,相關人員應嚴以議處
,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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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額教師經本府輔導介聘他校後,得保留原服務學校服務期間之所有
積分,若第二年後原校出缺欲返回原校服務時,需徵得兩校校長暨教
評會同意,且應於當年度申請縣內介聘時一併提出,優先介聘回原校
,不受積分限制。如在本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
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
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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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辦理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學年度以辦理一次為限
(配合縣內介聘作業時間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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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依縣內介聘申請表之積分辦法高低排序,採三輪方
式辦理,不受班級數規模大小之限制,每人限自行選填學校一次,方
式如下:(作業前一天公告名冊缺額)
(一)因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裁併學校以致減班產生之超額教師,優
先輔導介聘為原則。
(二)第一輪以同鄉(鎮、市)為優先選校,比積分依序自行選填學校
,同鄉(鎮、市)無缺額時或暫不選填者得保留參加第二輪選校
。
(三)第二輪以視導區範圍分為八區優先選校,同視導區比積分依序自
行選填學校,同視導區無缺額時或暫不選填者得保留參加第三輪
選校。(視導八區範圍如下表)
┌────┬───────┬────┬────────┐
│1.彰化區│彰化市、芬園鄉│5.田中區│田中鎮、二水鄉、│
│ │、花壇鄉 │ │社頭鄉 │
├────┼───────┼────┼────────┤
│2.鹿港區│鹿港鎮、福興鄉│6.北斗區│北斗鎮、埤頭鄉、│
│ │、秀水鄉 │ │溪州鄉、田尾鄉 │
├────┼───────┼────┼────────┤
│3.和美區│和美鎮、線西鄉│7.員林區│員林市、大村鄉、│
│ │、伸港鄉 │ │永靖鄉 │
├────┼───────┼────┼────────┤
│4.溪湖區│溪湖鎮、埔鹽鄉│8.二林區│大城鄉、芳苑鄉、│
│ │、埔心鄉 │ │二林鎮、竹塘鄉 │
└────┴───────┴────┴────────┘
(四)第三輪自由橫跨鄉(鎮、市)及視導區,比積分依序自行選填學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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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超額教師輔導介聘缺額係以各校經審慎評估五年後之教師缺額表中
申請進用正式教師數,又依「彰化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
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開缺原則處理後,各校應提撥四分之一
以上之缺額供本府教育處辦理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不得藉故拒絕,
並得視全縣超額教師數適當調整超額開缺比例。
若超額教師數仍多於超額教師缺額時,則以有超額教師之同鄉(鎮
、市)、鄰近鄉(鎮、市)、次鄰近鄉(鎮、市),循序按班級數
六班往上找有缺額且次年不立即減班超額之學校,依序優先開缺(
班級數較少者優先補實開缺原則),若開出缺額足以容納全縣超額
教師時,十七班以上各校百分之四教師員額控管名額暫不開缺;若
仍不足以容納全縣超額教師時,則仍依上述原則開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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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時放棄不選填者或之後新產生之超額教師,請各
校於六月底前將超額教師名單函文報府,限由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剩
餘缺額逕行輔導介聘,不得異議;若逾時未處理之學校,除依法懲
處相關人員外,該校之超額問題由各校自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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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學校提報為超額教師者,若不參加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含未送件
及超額介聘放棄不選填者或選校後自行放棄介聘者,應撤銷其縣外
介聘之申請,不得異議。經超額輔導介聘而不接受審查、或經審查
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者,視同不願繼續任教,放棄輔導介聘,
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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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時程訂於當年度縣內介聘之前辦理,超額教師得
再參加縣內介聘,縣內介聘選校成立時,須繳回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通知報到函,取消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原所選填之學校。超額教師若
經各校同意參加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
(參加縣外介聘),於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或縣內介聘成立後,撤銷其
縣外介聘之申請,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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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後,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學校報到,逾時未辦
理報到者視同放棄,不得再申請辦理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並請各校
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各介聘學校教評會,除能舉證調入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
情事、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事實者外,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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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超額介聘完成後,如經發現超額學校有刻意隱匿因教師退休、辭職
、資遣、及其它人員異動、增減班等致新增教師員額情事時,本府
除依法懲處失職人員外,原超額調出該校教師應回任原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