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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甄選著作給分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50501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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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育人員從事學術研究,提倡進
    修及研究風氣,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教育著作,以作為
    本縣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甄選著作給分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彰化縣縣立中小學及本府教育處編制內教育工作人員。
三、送件程序:每年由本府教育處訂定送件時程,申請人應填寫著作審查
    送件申請表,連同審查資料送交至指定地點,由本府聘請審查人員審
    核,並核給著作分數。當事人如對著作分數核給有疑義,應於本府所
    訂定之期間內提出複查。
四、本要點所稱著作包含下列參類:
(一)參加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已立案教育學術團體舉辦之教育學術論
      壇、論文研討會、發表會,獲審查通過發表之論文(不含取得碩、
      博士學位之論文及其發表會)。
(二)通過審查評定,發表於期刊上有關教育論述之文章。
(三)經出版社公開發行之教育類書籍或專書章節文章。
五、各類著作,依下列標準核分:
(一)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者,由審查人員審定每篇核給零分至零點
      五分之分數。
(二)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者:
      1.凡刊登於SSCI、SCI、SCIE、AHCI、EI之有關教育論文,每篇核給三分。
      2.凡刊登於科技部評比期刊之有關教育論文,一○五年起論文期刊評比為
    第一級及第二級收錄於TSSCI/THCI者,由審查人員核給每篇二點五分,
    評比為第三級者,核給每篇一點五分。未評比學門,依前一年評比等級
    給分。

      3.發表於其餘期刊者,由審查人員審定每篇核給零分至零點五分之
        分數。
(三)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者,由審查人員審定核給零分至二分之分
      數:
      1.已出版之成冊專書,每冊核給二分為上限。
      2.已出版專書之章節文章,依該專書共同作者數平均給分。
六、送審之著作係由二人以上合著者,個人分數給分依作者人數平均之,
    小數點計算至第二位(第三位無條件捨去)。
七、申請各類著作給分者,應配合本府教育處所訂審查時程,將下列相關
    佐證檢核資料送達或寄至指定收件地址(未備齊文件者不予審查):
(一)參加教育行政機關、師範(教育)大學、其他一般大學教育系所或
      已立案教育學術團體舉辦之教育學術論壇、論文研討會、發表會之
      證明及著作。
(二)刊登作品之該期教育期刊或專書及相關刊登出版證明。
(三)電子期刊發表之著作,應列印佐證。
(四)專書或專章應取得國際標準書號,若具審查制,須檢附審查意見。
(五)其他佐證資料。
八、本要點各類著作若同時參加論文發表會、刊登教育期刊發表或出版發
    行專書者等重覆之情形者,擇一採計。
九、各類著作是否與教育相關,由本府著作審查工作小組認定之。
十、注意事項:
(一)送審作品必須為七年內發表且與教育有關,並立論正確。
(二)送審作品如有共同作者時,如已審查,核予相同分數。
(三)作品內容不得抄襲以及妨害他人著作權,如經發現係抄襲之作品,
      除不予審查外,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並追究其行政責任。
(四)每人每件著作送審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送審。
(五)審查後申請人所送相關檢核資料退還,申請人應於本府訂定期間內
      自行至指定地點領回。
(六)口頭發表及海報發表之作品,於審查時請務必備齊原著作。
(七)送審著作需檢附全文紙本,並須註明全文字數,否則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