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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清廉自持、崇法務實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獎勵方式依本府 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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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含鄉鎮市公所)學校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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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者。 (二)主動拒受商民餽贈,無不良動機者。 (三)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 風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舉發偽(變)造各類與民眾權益有關之證明文書,對於提昇本府信 譽及維護民眾權益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從事端正政風防治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且有具體事實或 報上級核定有案者, (六)執行業務防弊廉能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 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者。 (七)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銳意改進業務,不辭勞怨,確 有重大具體事蹟,對於端正政風著有績效者。 (八)其他有關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或有關善行,足以 鼓舞人心,有助於改善政治風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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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左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偵辦、審理或移送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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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 12 月底前,遴選當年符合獎 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乙人,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函送本 府彙辦。 (二)本府評審小組由 縣長指派副縣長、秘書長、秘書及相關各處主管 等 5 至 7 人組成,並由副縣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召集辦理評審 事宜,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每年度以擇優評定 5 至 10 人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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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遴報之人員,於未受表揚前,如有本要點 第四點之各項情形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足以破壞本府聲譽之情事者,各 陳報單位及學校應隨時反應,以作為評審或註銷表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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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 縣長核定,於 本府員工月會或適當場合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記功 1 次並由當選 廉潔楷模公務員服務機關核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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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核定表揚有案之廉潔楷模人員,如續有具體優良事蹟,各單位 得再薦舉,不受隔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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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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