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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主計處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職期遷調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主人地字第1041001423號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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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主計人員遷調規定第十點訂定之。
二、為增進彰化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主辦人員行政經驗,
    避免久任一職之情形,各級主辦人員應實施職期遷調,職期為四年(
    計算至月),期滿應予檢討遷調,經本處檢討確有連任必要者,於任
    期四年屆滿前三個月專案報本處得核准連任一次,且應逐年檢討,但
    有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十一條所載情形之一,
    並層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准者得再延長之。
三、為順利執行本處職期遷調作業,就職期即將屆滿四年及以上(計算至
    月)之主辦人員,進行職務調整,作業說明如下:
(一)優先調任協助機制
      主辦職務出缺時,同陞遷序列任期滿二年以上之主辦人員得列入優
      先調整參考名單,如是類人員於本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同陞遷序列職
      務出缺徵詢時表達遷調意願,則由承辦單位簽請處長優先考量,協
      助是類同仁及早因應。
(二)屆滿職期主動因應機制任期屆滿四年(計算至月)之主辦人員,得
      主動協商其他屆期之主辦人員,依程序報請處長同意,辦理職期遷
      調。
(三)每年本處辦理二次遷調機制
      1.任期屆滿四年(計算至月)之主辦人員未主動協商辦理遷調者,
        由本處依據該等人員遷調資績評分表(如附件)評分資績高低優
        先順序,分數高者優先選擇同序列應職期遷調之職缺,由本處辦
        理職務遷調,原則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辦理聯合交接。
      2.前目依資績評分遷調,每年第一次於二月下旬辦理上一年九月一
        日至本年二月二十八或二十九日屆滿職期之主辦人員,第二次於
        八月下旬辦理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屆滿職期之主辦人員遷調
        作業。
      3.任期屆滿二年未達四年之主辦人員有意願者,亦得申請參加資績
        評分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