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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 及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稽核監督 本縣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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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暨所屬各機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或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本小組 得稽核監督該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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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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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置 稽核委員十二人,由縣長指定秘書長室秘書二人及建設處、工務處、 農業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地政處、水利資源處、法制處、政風處 、行政處、主計處等處主管或副主管兼任。稽核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派兼。但派兼人員因職務異動者不在此限。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定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高級人 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分別 由上列各處室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派兼外,另增派教育行政 及資訊專長人員兼任之,必要時並派兼府外單位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 識人員協辦本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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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監督分為專案稽核監督及一般稽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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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稽核監督作業流程: (一)稽核監督事項之選取。 (二)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網招標、決標公告等取得相 關資訊及監察、審計、檢察、調查機關及主管機關移案辦理之案件 。 (三)就蒐集相關資料研擬應稽核監督事項。 (四)稽核監督事項簽請召集人核示,並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五)排定稽核時間,通知專案小組稽核委員並於稽核前一日下班前通知 受稽核監督機關及其上級機關。 (六)專案小組前往受稽核監督機關實地稽核監督採購事項。 (七)專案小組應於實地稽核監督後十五日內提出稽核監督報告。 (八)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並副知其上級機關、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及該管審計機關。 (九)列管追蹤改正情形。 (十)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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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核委員辦理專案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核定後為之。 稽核監督事項之來源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指定、採購公報或 政府採購資訊網、報載、檢舉、其他重大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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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小組由稽核委員一名(兼任該小組召集人)、稽查人員二至三名 ,計三至四名組成;惟稽核監督案件如屬教育單位或資訊採購案時, 應派教育或資訊專長之技術稽查人員共同組成。 上項專案小組成員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協調輪派後簽請召集人或其代理 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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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般稽核監督採書面或電話方式辦理查察,其程序: (一)每月自政府採購資訊網選取各機關招(決)標公告,或平時受理廠 商陳情、檢舉,媒體報載等相關資訊,篩選稽核案件及監察、審計 、檢察、調查機關及主管機關移案辦理之案件。 (二)由本小組執行秘書指定業務稽核委員稽核監督,其監督結果應填具 查核表(格式如附件)或以公文等方式製作書面資料。 (三)監督結果之書面資料以傳真或函送予受稽核監督之採購機關。 (四)採購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在限期內以傳真或函送方式回復查核更正 情形。 (五)列管追蹤改正情形或結案。 書面稽核監督案件,如發現重大異常或其他必要情形時,稽核人員得 簽報核准改採專案稽核監督方式辦理;如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 相關規定者,得逕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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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得洽請彰化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 組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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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對採購機關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 等相關規定者,其情節重大者,得簽奉縣長核示議處相關人員;如 發現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專案簽奉核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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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 不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 之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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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執行稽核監督得依下列獎懲標準規定辦理 。如當年度因故未及完成敘獎程序者,得延至下一年度辦理。 (一)依據「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七點: 1.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二次。 2.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二)為精進稽核績效,提高稽核成員參與意願,得依稽核業務辦理情 形,於年度結束後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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