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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稽字第1150143947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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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之採購事宜,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
    業規則規定,設立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暨所屬各機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或接 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本小組
    得稽核監督該法人或團體。。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
    會)彙報,以供考核。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並
    均為當然委員。其餘置稽核委員十四人,由縣長指定秘書長室秘書二
    人及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青年發展處、農
    業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地政處、水利資源處、政風處、行政處、
    主計處等處主管或副主管兼任。稽核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兼,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
    前項稽核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
    員。第一項稽核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
    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定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高級人
    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分別
    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所,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派
    兼之,協辦本小組業務,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
    前項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第一項稽查人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五點第一項人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採購案件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
      未復權。
(五)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六)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經機關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一項人員有前項或第十七點規定情形者,本
    府應予改派。
七、本小組就下列採購案件應加強稽核監督:
(一)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採購。
(二)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採購。
(三)有資料顯示使用情形欠佳或閒置。
(四)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之異常採購案件。
(五)其他經工程會或本府指定者。
 
八、稽核監督分為專案稽核監督及一般稽核監督。
    本小組稽核監督事項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
    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九、專案稽核監督由稽核委員一名及稽查人員一名或數名組成專案小組,
    採會議或實地稽核方式辦理查察,其作業流程:
(一)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依第八點規定之擇案原則,抽選稽核監督案件
      。
(二)稽核監督案件及稽核方式簽請召集人核示,並指定專案小組稽核監
      督,其監督結果應在限期內提出稽核監督報告。
(三)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並副知該管審計機關。
(四)採購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在限期內函復稽核缺失改善情形。
(五)列管追蹤改正情形。
(六)簽報召集人予以結案。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由執行秘書協調輪派後簽請召集人核定。
十、一般稽核監督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辦理查察,其作業流程:
(一)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依第七點規定之擇案原則,抽選稽核監督案件
      。
(二)由執行秘書指定稽查人員稽核監督,其監督結果應在限期內提出稽
      核監督報告。
(三)稽核監督報告函送採購機關。
(四)採購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在限期內函復稽核缺失改善情形。
(五)列管追蹤改正情形或結案。
    一般稽核監督案件,如發現重大異常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得簽報召集
    人核准改採專案稽核監督方式辦理;如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
    關規定者,簽報執行秘書予以結案。
十一、本小組得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
      料,辦理稽核監督。本小組為辦理前項事宜,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
      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小組及專案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
      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十三、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或配合。
      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
      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
十四、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
      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得洽請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代為辦
      理。
十五、本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對採購機關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
      等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得簽奉縣長核示議處相關人員;如發
      現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專案簽奉核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
      任職單位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
      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稽核小組召集人應令其
      迴避,並另行指定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
十七、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
      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
      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十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執行稽核監督得依下列獎懲標準規定辦理
      。如當年度因故未及完成敘獎程序者,得延至下一年度辦理:
  (一)依據「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七點:
        1.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二次。
        2.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二)為精進稽核績效,提高稽核成員參與意願,得依稽核業務辦理情
        形,於年度結束後辦理獎勵。
十九、本小組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