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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及代辦經費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審字第1040343085號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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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行政效率,落實經費執行績效,
    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承辦單位受理機關、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補助
    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受補助單位所編製之計畫書(含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經費概
      算)。
(二)審核經費概算應加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三)簽註擬補助之項目、金額及擬支用預算科目、金額、原始憑證核銷
      方式、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範圍。
(四)簽會本府主計處及其他相關單位後,由縣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同意補助之核定函除依第一項第一款核定計畫書外,應將核定結果併
    同第一項第三款內容通知受補助單位,並於核定函中列明完成發包期
    限及完工結案請款期限,如無法於期限完成者,本府得註銷補助計畫
    ,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受補助單位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
    前十個上班日提出展延申請,由承辦單位查明簽准展延或駁回。
三、本府各承辦單位委由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代辦單位)代
    辦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編製或取得代辦單位所編製之計畫書(含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經
      費概算)。
(二)審核經費概算應加註有無超過標準、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
(三)簽註擬代辦之項目、金額及擬支用之預算科目、金額、原始憑證核
      銷方式、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範圍。
(四)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承辦單位依需求簽訂)。
(五)簽會本府主計處及其他相關單位後,由縣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同意委託代辦之核定函除依第一項第一款核定計畫書外,應將核定結
    果併同第一項第三款內容通知代辦單位,並於核定函中列明完成發包
    期限及完工結案請款期限,如無法於期限完成者,本府得檢討將該經
    費收回自辦或註銷委託代辦計畫,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代辦
    單位自行負責。
    代辦單位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
    十個上班日提出展延申請,由承辦單位查明簽准展延或駁回。
四、各受補助單位或代辦單位,應依本府核定函、計畫項目內容及額度執
    行,若有變更應事前報本府同意。
五、請撥補助或代辦經費時,除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含計畫書)及領款收
    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者,另附納入預算證明。
(二)已簽奉核准採就地審計原始憑證免送審者,工程部分應檢附結算(
      估驗)明細表、結算驗收證明書(十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採逕洽廠
      商辦理者,免附)及工程支出明細表等;非工程項目應檢附經費收
      支結算表(如係補助民間團體案件應檢附「接受彰化縣政府補(捐
      )助明細表」)。
    補助或代辦經費如因情形特殊,經簽准預付者,請撥款項應檢附原核
    定函影本(含計畫書)及領款收據,核銷時依前項各款辦理。
六、計畫結餘款、利息收入及罰款收入非報經本府同意,不得移作他用,
    並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五日內,依規定及負擔比例繳回本府。
七、本府核定之補助或代辦計畫,承辦單位應負責計畫執行之管制考核,
    並督導受補助單位或代辦單位於計畫執行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成果及
    相關文件送本府備查。(如係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依原補
    助或委託機關規定時程辦理)。
八、本府除選派本縣優秀會計人員,對縣屬各學校兼任(辦)會計人員加
    強輔導外,並與有關單位組成考核小組,稽查補助或委辦執行情形,
    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情事,由承辦單位通知並督促受補助單位
    或代辦單位檢討改進或查明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