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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出勤簽到(退)或電     腦刷卡,均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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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職員,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或因公出差、因故請假     者外,均應遵照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事     主管尤應於下班前或其他適當時間注意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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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員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以集中一處辦理為原則,但因辦公場所     分散或派出外地辦公者,得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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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均應設置簽到(退)簿或電腦差勤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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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簽到(退)或電腦刷卡,均應由人事單位指派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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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派出部分職員駐外辦公者,應各指定人員負責管理簽到(退)     或電腦刷卡,並每月應將管理情形陳報主管長官核章後送人事單位彙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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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職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     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臨時奉派公出,     經該管主管長官證明者視為公出。因偶發事故缺勤,經該管主管長官     核准補假者,視為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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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如發現有遲到、早退、曠職情事時     ,應隨時處理加蓋章戳,並於每月月終將差假勤惰情形登記於「差假     勤惰記錄卡」。前述「差假勤惰記錄卡」並得以電子表單方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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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曠職人員應予按日扣薪,曠職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     滿八小時為曠職一日,再予扣薪。各單位之屬員在同一年度內曠職處     分三人次以上時,其主管應連帶受警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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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使用簽到(退)簿人員,應簽全姓名或全名均可,惟不得僅簽     姓或僅簽名字中之任何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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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如發現代簽代刷卡或預簽情       事,除本人應予曠職處分外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卡人員應視其       情節予申誡或記過處分。       各機關管理勤惰人員應於每月月終編列差假勤惰情形統計表,陳機       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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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須依照本要點規定,切實負責辦       理,本府並得指派人員隨時查視,如經發現未按規定處理,人事主       管及承辦人員均應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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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公出或請假時,應由人事單位派員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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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職員公出或請假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代理職務,並於差假單註明       。至因緊急公務或事故未及辦妥差假手續,於報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需通知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登記,並應補辦差假請示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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